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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太雪被两次碾压因赔偿纠纷500多天未被下葬 谁之过?

去360搜 BaiDu搜 2018-09-19 19:58

   (记者雷鸣)日前,浙江龙泉一起交通事故,因死者吴太雪被两次碾压致死,赔偿协商达不成一致,导致500多天未被下葬,这事件在该市引起了轩然之波。

  吴太雪的亲戚钟某告诉记者说:“我们对龙泉交警做出的认定存在异义,认为需要两辆车一同来承担责任,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事情的经过,交警的认定是这样的。2017年4月20日6时35分许,李庆仁驾驶赣EK2268号自御低速货车,沿龙泉市五花线自供建村方向往五都楼村方向行驶,途经龙泉市五花线5KM+180M路段,超越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吴太雪驾驶的小飞哥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时,货车与吴太雪发生左手肘部发生刮擦,致使两轮轻便摩托车翻倒,之后货车右后轮碾压倒地的吴太雪,造成吴太雪死亡,李庆仁驾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张业兵驾驶浙K3530T号小型车自供建村方向往五都楼村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碾压已经死亡的吴太雪,张业兵驾车驶离现场。

  据钟某告诉记者,事发之后,他约两小时从外面赶回到现场,并第一时间去调看了最近点的所有监控视频。据钟某回忆,离吴太雪事发后最近的供村岙路段监控,约6点35分吴太雪的电动车经过,6点36分货车紧跟电动车后面,6点39分张业兵驾驶小车也在监控中经过,只有这两辆车经过,也只能是这两辆车造成吴太雪死亡。前后两车也不过3分钟左右,应该是两辆车共同造成吴太雪的死亡。据钟某咨询医学专家,看了法医鉴定材料,专家教授认为3分钟内吴太雪不可能马上死亡。

  对于鉴定张业兵责任认定,钟某也有看法。钟某说:“这么短时间内,仅凭几处尸检报告所述,几处骨折与微量出血,交警就认定吴太雪就是被第二辆车碾压的是尸体,法医也没有给出吴太雪的具体死亡时间,所以我存在很大的疑问,交警为什么这么匆匆确认吴太雪的具体死亡时间,难道交警比医学专家、教授更专业吗?”

  事件的发展并没有如死者家属所愿,人死了就只能进行经济补偿,方的得到一丝安慰,可事实赔偿之路坎坷重重。

  家属对龙泉交警对吴太雪心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32mg/100ml,颇有微词。据钟某说:“吴太雪从来不喝酒,何况是在早上6点多,对测出酒精含量吴太雪家属第一时间要求对酒精来源进行鉴定,给个说法。”

  龙泉市公安局对吴太雪心血进行了乙醇定量定性及正丙醇分析鉴定,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该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心血材料中检出了乙醇定量定性及正丙醇含量为0.30mg/ml。

  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给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函,乙醇来源(正丙醇)检验不在本中心资质认定范围之内,但本中心所使用的检验方法GA/T 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中包括正丙醇检验,且本中心顶空-气相色谱仪能够对正丙醇成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正丙醇。综上,该鉴定中心给出了吴太雪心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并非尸体腐败产生的结论。并由龙泉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给吴太雪家属。

  对此鉴定结果,钟某甚为恼火,认为其连资质不具备,怎么可以乱下结论,明显有误导作用。虽说,在责任认定书上说吴太雪不要承担责任。

  对于对浙K3530T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进行了鉴定,对于鉴定结果钟某也有说法。他说,关键是他提出了对是否是原车行车纪录仪进行鉴定,唯独事故发生时间段的行车记录影像离奇缺失,可公安没有给出要鉴定。曾要求对张业兵提供给交警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是否原卡做出鉴定,交警始终含糊其辞。钟某说:“张业兵肇事后十多个小时才到交警队接受询问,这期间的行车记录仪是否被做手脚?”

  对于死因鉴定,第一次鉴定的结果是吴太雪符合车辆碾压胸部导致心肺严重损伤死亡。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吴太雪符合严重颅脑及心肺损伤死亡。

  钟某说,两次鉴定结果存在差异,也不可否认第二辆车存在吴太雪没死亡而被再次碾压,加速死亡的可能。

  龙泉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13日进行了调解,由李庆仁先支付钟国锋(吴太雪丈夫)人民币贰拾万元(现场交付),剩余部分款由钟国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庆仁承诺就后续赔偿款将尽全力筹集,在没有完全赔偿完毕之前,不得擅自处置。钟国锋也承诺在收到全部赔偿款项后尽快将吴太雪火化。

  吴太雪上有三老人,下有两女儿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因此需要赔偿到位。

  我们相信法律,也相信人民政府,一定会妥善处理好这起事件。让死者早点安息,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尽可能多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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