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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招投办耍无赖 中标竟私作废

去360搜 BaiDu搜 2018-10-22 11:54

   近日,记者在茂名高州发现一桩非常离奇的事:原本由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的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新建项目(EPC),经过公示公告合法招标投标程序之后,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联合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侯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以第三人高州市妇幼保健院即招标人名义发布。然而,在短短的时间内,高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竟然私自取消第一中标侯选人资格让第二候选人中标,随后又取消第二候选人中标资格宣布重新招标。让人郁闷的是招标人高州市妇幼保健院直接就解雇了原招标代理,没经过合法程序就直接委托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进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二次招标公告。如此草率行为,如此目无法纪,让人觉得就是暗箱操作,活活的行为就是一个无赖的作法。

  2018年9月3日,高州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属下单位高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高州市招投办)就“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新建项目(EPC)”有关投诉作出“一、认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珐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第二款第(四)、(五)项的违法行为,结合招标文件第32页第4.1.5条第(2)项规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不符合中标条件,作废标处理。”的处理意见。随后高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高州市招投办的处理意见,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以第三人高州市妇幼保健院即招标人名义发布“取消本项目第一中标侯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联合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决定通知。

  2018年9月28日,高州市招投办作出关于对“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项目(EPC)”工程有关中标候选人的处理意见,随后高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高州市招投办的处理意见,发布“确定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新建项目(EPC)重新招标。”的决定通知。然而,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高州市招投办作出的处理意见和高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决定通知依据不足。

  ​​​​​​​  高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称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并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不符合中标条件,故作废标处理。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高州市招投办上述认定事实没有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投诉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列举的“信用中国”公布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12次行政处罚,依法依规并不能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之规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应该以该办法的附件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来规定。同时,根据投诉人列举的所谓12次行政处罚(包括:1、济天综执处字(2018年)第[903]号;2、[2018]深龙华观澜城行城罚字第0111号;3、深交罚决字第10032289号;4、深交罚决字第Z0071253号;5、深交罚决字第Z0073565号;6、深交罚决字第B0022076号;7、[2018] 深龙华观澜城行城罚字第0111号;8、京城管罚字(2018)12号;9、宜城管综[2018]21号;10深交罚决字第Z0095728号;11、深人环罚字[2018]第104号;12、洪行执红字[2018]0501073号)的内容可知,所处罚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标准中任何类别。因此,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高州市招投办未对投诉人列举的行政处罚行为逐一进行论证查实,就贸然认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受到的多次行政处罚,就属于不良行为记录,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同时,根据招标人即第三人公开的《投标文件》第100页中“9、企业信誉情况表”规定的填写的信誉内容是:“1、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2、近三年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3、其他。”,并对第1、2项进行了注释,其中第三人对第2项中“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注释是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因此,本次招标关于不良行为记录也应是适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而高州市招投办却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的规定为标准判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属于适用规章错误,且超越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不包括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资格评审标准内,不是影响中标的因素。首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不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强制性要求。根据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或含联合体成员)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次,“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不属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资格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27页评标办法的3.1.2资格评审标准中的“企业信誉”的评审标准是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同样依据附录5的要求。最后,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或含联合体成员)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没有要求“近三年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八条第三款:“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责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资格审条件(信誉要求)中没有载明“近三年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资格条件对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查,更不能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认定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在本次招标中,关于企业信誉的评审标准是投标人(或含联合体成员)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的行为,与投标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无关。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的行为,故符合企业信誉的评审标准。但是,高州市招投办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信誉情况表》中,填写“近三年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及“其他”企业信誉情况时均填写为“无”,就认定是弄虚作假行为,并作废标处理,显然是错误适用评标标准。

  (三)高州市招投办根据《招标文件》第32页初步评审第4.1.5条第(2)项规定,作出废标处理意见是错误的。根据《招标文件》第32页第4.1.5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如发现有行政处罚行为情形的,就应在该阶段作出废标处理决定,而不是在经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作出评选结果后,再次初步评审的规定来对经过所有程序的中标人的投标作出废标处理。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32页第4.1初步评审的相关规定,本次招标的资格审查是采用资格预审的,并没有规定资格后审,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次招标是进行资格预审的,且招标文件没有另外规定,评标委员会已对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资格预审,就不能再进行资格后审。因此,高州市招投办根据初步评审的规定,对已经过资格审查的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行为作出废标处理意见,明显是错误的。

  二、高州市招投办依法无权直接作出废标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及《招标文件》第22页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之规定,整个评标过程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如果认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应当否决其投标,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而不是由高州市招投办作出,高州市招投办无权直接作出“废标”的意见。

  记者通过了解发现,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新建项目(EPC)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8月1日,评标结果公示为8月13日—15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招标人公示时间为9月4日—6日,取消第二招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及确定重新招标为9月29日。此外,高州市妇幼保健院9月29日直接告知原招标代理,单方宣布终止合约,随后10月10日(期间10月1日—7日为放假)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新建项目(EPC)(二次)招标公告,而新的招标代理成了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这些公司怎么来的?如此频繁短暂的更换时间与方式,到底蕴藏着什么样的黑暗腐败内幕,我们大家心知肚明,不想而知!如此不负责任,不懂法律程序的政府部门与单位,难道我们的各级主管单位与监督机构都成了摆设,或是官商勾结,同流合污,狼狈为奸了?

  综上,高州市招投办无权直接作出废标的处理意见,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也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定废标的情形。高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高州市招投办的处理意见,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以第三人高州市妇幼保健院即招标人名义发布“取消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联合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和“确定高州市妇幼保健院整体异地搬迁新建项目(EPC)重新招标”的决定通知是错误的,应复原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此,我们记者也将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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