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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军:让“高薪养廉”真正“养廉”

去360搜 BaiDu搜 2018-11-15 22:25

   李崇军/文 始发:放飞思想网站www.lcj9.com

  在强化权力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我们有必要搞清楚“高薪养廉”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我们要历史地“高薪养廉”

  目前,许多人反对“高薪养廉”,列出种种弊端,导致国家、企业或单位在处理“高薪养廉”问题上是举步维艰,最终导致不能较好地处理工资与廉政的关系。为了处理好其关系,首先要端正我们的认识。

  (一)历史地认识“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并非是外国人的“专利”,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高薪养廉”制度,被多个朝代作为防治官吏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由国家发给官员较为丰厚的俸禄,使其不致因有生活之忧而走上腐败之路,这就是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到了清朝,则干脆在额定的俸禄之外另行增加大大高于俸禄数额的钱财,直截了当地称之为“养廉银”。

  传统观点认为宋代官俸丰厚,清代赵翼有关“宋制禄之厚”,“恩逮于百官惟恐其不足”等评论,经常被人们所引用。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宋人自己的有关议论中可以看出,如王安石认为:“方今制禄,太抵皆薄”;李清臣指出,当时官员“身虽挂仕版,名虽荣盛世,而无资以继其生”。因为宋朝的物价只在初期由太祖到真宗的60多年间较低,而宋英宗时代,由于与西夏战争爆发,导致了物价不断上涨,历史资料显示仁宗时河南地区的陈州比太宗时麦价高出五六倍。宋朝曾多次提高俸禄,到南宋后期,官俸已“七八倍”于宋初。尽管由于宋朝物价上涨厉害,薪俸增加的速度不及物价增长那么快,所以还称不上“高薪养廉”,而只是“增俸养廉”。但是这一举措与其他重典治贪的法律配合,“重禄重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抑制腐败的作用,一个开封府吏曾谈到他对重禄重法的感受为:“向时遇事,且思如何可以取钱,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实无心推究人枉直,自今诚恐有暇及此。”它生动地反映了“重禄重法”对部分官吏腐败的抑制作用。

  试图在制度上实行高薪养廉的是雍正皇帝。清兵入关后,基本上是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官吏的俸禄也定得很低。而且还不断要求官员们“捐俸”、“减俸”以满足军事行动带来的国家开支,使得官员的正常收入与生活益显窘迫。官员为了维持其正常生活或挥霍性消费,以及迎来送往、打点上司,除了靠贪污受贿外,还有一种弥补措施,就是征收耗羡(也叫“火耗”)。所谓耗羡本来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所以允许地方官在征收时每两加征一二分(2%-3%)作为对合理亏损的正常补贴。但由于国家没有正式的制度,各地征收的标准相关悬殊,所以这笔“计划外”的收入一般都要加到一钱(10%)以上,重的要加至四五钱,甚至达到正额的数倍。这些多数都成了官员们的额外收入。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也树立了一批清官典型,但是康熙却没有意识到低薪制度的弊病,没有在惩贪的同时解决官员的合理待遇问题。晚年的康熙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为官之人,凡所用之物,若皆取诸其家,其何以济?故朕于大臣官员,每多包容之处,不察于细故也。他想到既然当官的必须有必要的开支,为什么国家不能从制度上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合法收入,使他们不必从非法的途径想办法呢?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他一方面严厉打击腐败,整顿吏治,另一方面也正视现实,解决了官吏俸禄过低和地方政府开支没有保障的问题。具体的办法就是“耗羡归公”,将全国的耗羡统一规定为每两加征五分,列入正常税收,存留藩库,官员按级别从中提取“养廉银”。雍正宣称:“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养廉银”远远高于正俸的标准,总督高出83.87-129.03倍,巡抚高出64.52-96.77倍,布政使高出32.26-58.07倍,按察使高出23.08-64.95倍,道员高出14.29-57.14倍。级别越高,养廉银的倍数也越多,到州县官中的同知,养廉银仍高出正俸5-20倍。而一些佐杂官员,则“养廉银”与正俸比例显得较低。这样一来,官员们完全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也不必再为办公费无处开支而发愁了。这样做实际上并没有增加国库的开支,百姓的负担也没有增加,相反不少地方都有所减轻。于是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腐败虽不能说就此绝迹,但的确大大减少了。但是到了乾隆时期,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逐渐放松,吏治又趋于腐败。

  在这些历史上的举措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那就是:首先,机构和官员要比较精简。例如明朝机构臃肿,冗员极多,所以即使在明知薪俸太低引得贪风盛行,也不得不维持这种低薪。其次,国家的经济实力要发展到较强大。例如清朝康熙时,对于低薪带来的腐败当时的政府并非没有看到,事实上也已经有监察御史赵璟在康熙8年(公元1669年)时向皇帝发表了一通议论,并明确指出“臣以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要求增加俸禄,但因军费支出的刻不容缓和国家财政的困难,在此情势下,加俸当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赵璟的增加俸禄以养廉的要求,尽管是合理的,但得旨仅仅是“该部知道”。发展到雍正年间,通过“耗羡归公”的方法,才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实力,使“养廉银”的经费有了着落,打开了反腐败的新局面。而宋朝则不顾机构膨胀、官吏队伍的冗滥和国力的“积贫”,一味强行实施增俸养廉,结果“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搞得户部长期入不敷出,导致国力始终无法振兴。这就是不顾客观条件限制,不以裁减冗员创造条件而导致的恶性后果。

  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效果分析我国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凡是将“高薪养廉”与其它反腐败措施结合得好的,则都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这些其它反腐败措施主要是指重典治贪的法律制度,加强道德教育,加强群众监督等等。”高薪养廉”制度在某些朝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是在于它是符合了人性的需求,解决了人的基本需求,这种基本需求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生存问题,还包括了与人的社会地位相称的经济收入和开支问题。如果说“高薪养廉”制度有其合理性,那还在于它符合了人的正常心理,对公职人员来说,利用了人对较高的既得利益不愿轻易失去的心态,在守法和枉法所带来的利害得失面前,他们宁愿选择守法拒贪以保持其已有的名誉、地位和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选择枉法贪赃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或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对群众来说,减少了他们对因低薪导致的官吏生活困难而腐败的同情心理,“高薪养廉”更有利于激发他们把矛头对准仍然胆敢贪污受贿者。因此我们看到无论是宋朝的“重禄重法”,还是清朝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养廉抑贪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客观存在、有史为证的,不能轻易否认。

  二、我们要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

  一些人对“高薪养廉”只看到弊而看不到利,或者只看到无效而看不到有效,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在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

  (一)“高薪养廉”既有利又有弊。

  1、“高薪养廉”有利之处:一是“高薪养廉”能“养心”。“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说,只要是“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有可能心情愉快、工作安心和思想上进,因此,“高薪养廉”能“养心”;二是“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管,只要是“高薪”,就能高薪聘用人才,也就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因此,“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三是“高薪养廉”能“养廉”“肃贪”。“高薪养廉”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再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就能用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和法规等来约束行为人,从而“高薪”就能“肃贪”。

  2、“高薪养廉”有弊之处:一是“高薪养廉”必然会增加国家、企业或单位的支出,从而就会加重国家、企业或单位的经济负担;二是“高薪养廉”必然会拉大“高薪”与“低薪”的差距,从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三是“高薪养廉”可能会引发相互攀比,给官员们拿高薪不让腐败,同理,医院的医生们也可以提出索要高薪,否则我们就要收红包!各单位的采购员们也一定会理直气壮地说:要是不给我们高薪,我们就要吃回扣!四是“高薪养廉”有可能“生腐”“养贪”。“高薪养廉”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官员们把“高薪养廉”视为一种特殊权力、特殊地位或特殊身份的象征,滥用职权、为所欲为、行贿受贿,那么“高薪”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可能“生腐”。再是,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高薪养廉”,而不注重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官员们就会把“高薪”作为一种挥霍浪费、日嫖夜赌和换取名利的资本,这不但不能“养廉”,反而还会“养贪”。

  (二)“高薪养廉”既有效又无效。

  1、 “高薪养廉”是有效的。“高薪养廉”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高薪养廉”的本身,而关键在于与“高薪养廉”相关的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如何?如果其配套制度、法规或规定的制定得较为严密、严格或严厉,那么“高薪养廉”就可能有效。如《廉政瞭望》2008.4期以“普京反腐的语言艺术与铁腕政策”为题目,内容反映:“2004年4月10日,普京签署命令,俄罗斯35万联邦一级官员中有10%的官员从2004年3月9日开始涨工资,部长一级的官员工资上涨了近4倍,副部长和司长一级工资上涨4到11倍,而低级别的官员工资上调幅度则在3倍以下。高薪养廉是普京为官员们大幅度提薪的主要出发点。近期俄罗斯每个联邦机构和联邦主体政府将编制易受贿赂职位的名册。担任这些要职的官员们将领取更高的工资,享有更多优惠,但他们必须接受国家对其生活方式和交往对象的监督,这是政府委员会通过的打击腐败计划中的一项规定。”至此,我们要看到,俄罗斯实行了“高薪养廉”之后,它的监督措施更加严格,即:“但他们必须接受国家对其生活方式和交往对象的监督”,由此推断,该国实行的“高薪养廉”也许有效。

  目前,新加坡、美国、日本、芬兰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了“高薪养廉”,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有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监管措施。一是制定了整套法规,如新加坡对公务员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和《防止贪污法》等法规;二是制定的法规比较详细,如美国1990年制定《行政部门雇员行为道德准则》规定,公职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形下,可以接受20美金或少于20美金的礼品,同时规定,每年从任何个人处获得的单项礼品的总市场价值不得超过50美金。雇员可以接受奖品和荣誉学位,但不能接受现金或投资收益,礼品总的市场价值为200美金或以下,如果超过200美金则须经过道德官员局面决定。(《中国监察》2008.16,题目《美国制约权力的几点做法》);三是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新加坡和香港采取了“垂直领导”、“卧底侦察”和“廉洁考验”(请上网查)等措施。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高薪养廉”是比较有效的。

  2、“高薪养廉”是无效的。“高薪”不能“养廉”时有发生,如:

  据《廉政瞭望》杂志2005.5期中的一篇文章《肯尼亚:高官巨薪让“养廉”破灭》报道:肯尼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00多美元,位列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的140名之后。肯尼亚议会议员每人年收入近1.7万美元,为国民平均年收入的400多倍。各部门首居要职的官员的工薪更高,如肯尼亚防控艾滋病委员会前主席玛格丽特•高卡拉博士月薪达2.6万美元,反腐最高机关的首脑月收入3.2万美元。从目前的情况看,肯尼亚腐败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贿赂和欺诈国家财产每年吞掉了该国近10亿美元的财富。

  中新网3月2日电香港《大公报》2009年3月2日刊出署名评论文章说,“高薪养廉”之类的话题屡屡被人提及,“高薪”是否真能“养廉”?事实上,豪贪巨蠹人们见过不少,但很少看到有哪一个是因为家境贫寒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与此相反,倒是因为财富的积累而变得更加欲壑难填。待遇不是产生腐败的原因。廉确实需要“养”,但“养廉”不能靠高薪,而只能靠扎扎实实的惩防机制。否则不但治不好腐败病,而且更会使反腐败走进死胡同。文章摘录如下:据媒体报道,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国资委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160多家央企所有负责人的最高薪酬为118万,最低为20多万。诱人的薪金,为何还养不了廉?去年初,审计署曾透露:160多家央企,一次审计就使得38名头头在案难逃。今年竟出现几乎“全军覆没”的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

  (三)“高薪养廉”既重要又不重要。

  1、“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如何才能较好地防止腐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种是采取以批评、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畏惧心理而不敢腐败,但是这种做法就像大人管孩子一样,“打得太多,孩子是不服管教的”,因此,采取以批评、打击、惩处或斗争为主的做法其实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另一种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使官员们产生较强的进取心理而不想腐败,这种做法就像那些有方式方法的老师,能够使自己的学生自觉地服从管教,因此,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是一种有智慧讲究方式方法的做法。目前,我们在反腐倡廉上所采取的措施是以第一种做法为主,因此达不到较好的效果。如果我们能采取“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再把配套制度建立好,那么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说,“高薪养廉”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2、“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从“依法治国”的角度上来理解“高薪养廉”,也许“高薪养廉”就不重要了,如果我们仅仅依靠“高薪”来达到“养廉”效果,就是一种非常天真的想法。能否真正达到“养廉”目的,关键要“依法治国”,即要制定并执行好制度、纪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要搞好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或廉政教育,从而才能真正达到“养廉”的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高薪养廉”又不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倡廉措施。

  三、我们要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

  目前,我们要想解决好对“高薪养廉”的认识问题,很重要一点要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再怎么历史地、辩证地认识“高薪养廉”都可能是“纸上谈兵”。

  1、客观地认识国外的“高薪养廉”。我们要想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最好先认识一下国外是怎样做的,他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这当中有许多鲜活的例子,一听、一看就清楚,拿来我用,这样能省时省事。

  2、客观地认识国内的“高薪养廉”。我们要想客观地认识“高薪养廉”,还要对我国已经实行“高薪养廉”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发现其中的优点或长处、找出其中的缺点或短处,“对症下药”,提出建议意见或对策。

  3、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我国能否普遍实行 “高薪养廉”?不能因为“高薪养廉”好坏就立即实行或永不实行,而要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或今后社会发展而定。就目前而言,我国能否普遍实行“高薪养廉”?很重要一点要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形势,如果我们的经济实力雄厚了、制度法规跟上了、人们思想认识提高了,以及相关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了,只要能趋利避害,为何不可普遍实行“高薪养廉”呢?然而,如果我们在经济实力、制度法规、思想认识等有些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即是“高薪养廉”再好也不能普遍实行“高薪养廉”。

  四、实行“高薪养廉”的作力点要强化监督

  实行“高薪养廉”能否有效?最根本点在于能否强化监督?如果采用“高薪”能强化监督,包括自我监督和他人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那么“高薪”必定能“养廉”。

  (一)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工作思路。目前,我们做监督工作,尤其是做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存在较严重的软弱性、无效性,致使一些领导干部欲所欲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家钱财、贪污受贿、挥霍浪费、腐化堕落,有的成了众矢之的的腐败分子、阶下囚。如何才能解决其“软弱性、无效性”问题呢?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思路,即“高薪”——“强化监督”——“养廉”,也许按这个工作思路去“强化监督”,既能解决在监督工作中的“软弱性、无效性”问题,又能达到“养廉”目的。

  “高薪”是人们的一个强烈追求,人们为了“高薪”就能心甘情愿地接受严密、严格或严厉的监督,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因势利导,制定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或法规等,强化监督,从而“高薪”必定能“养廉”。

  (二)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交换条件。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同时,要制定严密、严格或严厉的制度、纪律和法规等,如果不能接受其制度、纪律和法规等,就把“高薪”让给他人,否则就必须接受其制度、纪律和法规等。

  (三)要把“高薪”作为强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实行“高薪养廉”要灵活,把“高薪”变成一种奖惩手段,如网上反映,新加坡实行廉洁与养老挂钩,新加坡公务员没有退休金,而是靠公积金养老。根据该国《中央公积金制度》,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

  我们实行“高薪养廉”要与“目标管理”、单位个人得失、反腐败各项工作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结合,把“高薪”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数量和发放形式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重点要做到“重禄重法”、“高薪奖贤”(“贤”指“德才兼优”)、“高薪奖勤”(“勤”指“勤政”并有“突出业绩”)和“高薪奖廉”,从而“高薪”就能成为强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并能有效地“养贤”“养廉”。

  作者简介:李崇军,男,1960年12月生,籍贯重庆江津,居住地四川洪雅,中共党员,大专文凭,曾在武警部队15年,洪雅县纪委工作15年,现所在单位四川省洪雅县工商联,曾任职务副主席、秘书长,现在撰写50万字的文著《辩证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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