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杜记广和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崔焕民签订“普通民房钢结构施工安装合同”【没有施工图纸】,工程结束后,崔焕民随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四楼并且将门面房一、二、三楼进行了出租。
事后,崔焕民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我们的农民工工程款10万元,多次讨要无果。
2018年12月23日,杜记广将房主崔焕民起诉到河南淇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万元,淇县一审判决杜记广败诉,随后杜记广又将该案起诉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法院判决崔焕民支付下欠杜记广10万的血汗钱,崔焕民不服此判决,又上诉至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维持原判并下发终审判决。
本来这么小案情已经真相大白,就此结束了。但是崔焕民又以杜记广安装质量理由上诉给淇县人民法院,淇县人民法院奇迹再现又给本来结案的终审案件立案。崔焕民和淇县人民法院在杜记广不同意和没有图纸的情况下,找一家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入住,视为合格。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杜记广在讨要血汗钱期间,崔焕民没有说关于维修问题,就已经入住,这说明房子就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我们的血汗钱不但要不回来还要我赔偿崔焕民514740元,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