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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为伞非法放贷一手遮天,且看云南干部沈建华官匪双面人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5-02

   来源:以权为伞非法放贷一手遮天,且看云南干部沈建华官匪双面人

  表面为官表里为匪,云南干部沈建华巨贪无人管?

  近日我们收到多封实名举报材料,材料直接反映云南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党委书记沈建华,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规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涉黑涉恶;以及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影响违规干预司法公正;造成苏桂华、曹鸿志二人巨额财产损失一事。以下为反映材料内容:

  我叫曹鸿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821197107156837,家住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江东小康城65栋2单元501室 。现我实名举报云南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党委书记沈建华(正处级)以权谋私,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违规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并且涉黑涉恶;利用职务之影响以及其“朋友圈”违规干预司法公正;造成我与苏桂华及他人巨额财产损失一事。

  1、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违规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高额利息,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

  2014年 8月,沈建华任职于云南省卫生厅,其多次对外声称与各大医院领导比较熟悉,可以通过其关系帮助医药公司发展。沈建华与苏桂华相识后,主动提出他自己有几笔大额资金,希望可以投放到苏桂华的公司,以作为其后期帮忙协调的合理回报收入。

  2014年 8 月至 2015年11月,沈建华累计向苏桂华转账人民币3670万余元,并于转账后从苏桂华处获得505.5万元的高额利息回报。但沈建华仍不满足,又提出了更加离谱的利息回报要求,苏桂华认为要求利息过高,并在此期间通过沈建华协调并未成功办理任何事项。于是便提出将收到的款项退还给沈建华,可是却遭到了沈建华的强烈拒绝。沈建华不断要求苏桂华变更利率,利率越变越高。甚至到后来月利率竟高达22%、33%(即原合法月利率2%的11.1倍和16.6倍)。苏桂华当然不会认可这样不合理的利率。

  于是沈建华便采用极端手段,安排黑社会人员采用殴打、非法拘禁、胁迫、恐吓等方式。致使苏桂华不得不于2015年9月1日,支付沈建华300万元的借款(一个半月)100万元的高息;2015年9月11日,支付沈建华450万元的借款(一个月)150万元的高息。此事直接导致苏桂华精神崩溃,身心健康一度遭到严重破坏(期间被确诊为肺癌),甚至一度产生自杀倾向。

  沈建华共获得755.5万元非法高息收入,累计偷逃个人所得税151.1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很明显沈建华的上述行为,已经完全构成了上述的违法犯罪。同时我们不得不追问沈建华作为一名正处级在职人员,为何手中会有如此巨额的资金,其来源是否是其通过“权利、手段”所获取的呢?

  2、涉黑涉恶

  沈建华在违法索要高息期间存在严重的涉黑涉恶行为。多次采用极端手段,安排黑社会人员采用殴打、非法拘禁、胁迫、恐吓等方式。

  2015年 6月至 2016年12月期间,多次纠结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强占苏桂华所在的昆明汇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翠湖的办公场地。并以要账为由,多次对苏桂华本人以及其公司员工进行滋扰、威胁,严重影响了苏桂华公司的正常运营。期间沈建华多次带黑恶势力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围堵并恐吓苏桂华。

  沈建华多次带人到苏桂华家围堵,非法拘禁苏桂华。期间把苏桂华非法拘禁在翠湖太龙公馆家中,不让苏桂华及其家人出门,长达一星期之久。在这期间不但对苏桂华进行人身侮辱及攻击,还派人对其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刘玉芬,及其年幼的孩子进行滋扰。并以家人安全为由对苏桂华进行威胁。

  在这期间苏桂华曾多次报警寻求保护,但沈建华对民警的训诫毫不在意,反而叫嚣称“自己是国家干部,有的是办法收拾苏桂华。”

  2016年 6月14日,沈建华在凌晨5点左右突然带领数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并装备对讲机及武器,把苏桂华所居住太龙公馆的所有出口围堵起来,当时我和苏桂华准备开车外出去办事,沈建华带领着这些社会人员将我和苏桂华团团围住,并对苏桂华进行殴打,边打还边叫嚣着:“他是政府的,没人敢管他。”我上前阻止,沈建华警告我说:“如果你敢多管闲事就连你一起打。”

  苏桂华跪地不断求饶,提出同意跟沈建华走,他们才肯罢手停止了殴打,在他们开车准备把苏桂华带走的空档间,苏桂华挣脱他们的束缚,并跑进了翠湖派出所寻求救助。

  沈建华见状就带人将派出所围堵了起来,在翠湖派出所公安民警知道沈建华的身份后,便直接不再干涉该案件,直接不予立案,听之任之,甚至很不耐烦的故意让苏桂华不要呆在派出所。期间苏桂华无奈,只有求助其母亲刘玉芬过来派出所,刘玉芬到了派出所后也遭受围堵。苏桂华及其母亲被沈建华为首的黑恶势力围堵在翠湖派出所两天一夜(翠湖派出所有记录,后通过“特殊”方式才得以离开被围堵的派出所)。不让睡觉,不让出去买饭,扬言走出派出所就打,就把人带走。在派出所内,苏桂华母女又冷又饿又怕,两天一夜的非法拘禁直接导致苏桂华母女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苏桂华母亲被吓到病倒,至今仍没康复。苏桂华由于受到沈建华的长期恐吓,更是抑郁成疾。在2016年底苏桂华被查出肺癌,加上长期承受沈建华如此的威逼情况下,苏桂华为躲避沈建华的威胁不得不独自一人离家,等家人找到苏桂华时已是肺癌晚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不久后离开人世。可以说苏桂华的惨死沈建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沈建华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影响以及其“朋友圈”违规干预司法公正。

  沈建华曾对我威胁称:“昆明市各级法院包括执行局都有他的朋友,都是他的“大、中、小马(姓马)”,你们打官司是根本赢不了的”其后事实的确按沈建华所声称的方向发展。该借款为苏桂华因项目投资需要而向沈建华所借,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其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表示)。在未有我任何签字和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居然罔顾事实,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我(曹鸿志)需连带责任偿还1600万元。

  官司败诉后,我曾多次找到沈建华来协商处理该事项,沈建华威胁我,达不到他(沈建华)的要求,谁都别想执行。后沈建华通过各类关系疏通,将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强行调配到五华法院合并执行,以达到不解决好他的事情谁都别想执行的目的,给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沈建华还通过关系协调,对我与苏桂华名下资产及公司股权、账户进行超额查封,引起了客户恐慌,导致我与苏桂华名下的公司都停止营业,处于倒闭状态。期间,我曾多次找沈建华协商对超额查封3400万元的商铺(资产市场价值)愿意进行抵偿或变卖付款,沈建华扬言我就是做梦,这点资产就算全部卖完,他也只认可解决一半的问题,剩余的钱要我一辈子来还。

  沈建华利用关系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钟盛祥申请执行已进行拍卖的案件,通过各类关系疏通,将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强行调配到五华法院合并执行,不解决好他的事情谁都别想执行。后来,沈建华和钟盛祥狼狈为奸,利用各自的保护伞及在沈建华的帮助下媾和在一起,向五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施压,在查封曹鸿志名下近两万平米市场价值近两亿的资产情况下,他们合谋让法院分给沈建华3400多平米的商业,同时让钟盛祥不要结案,让领导继续施压逼迫五华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以资产价值不够为由,不停查封仅对钟盛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资金及资产,他们的目的很明确:1、拖延时间,沈建华、钟盛祥他们两个每年可多得近千万的利息收益,做什么生意都没有这样收入高。2、钟盛祥的债权及利息在鸿俊公司解决,沈建华就可以用曹鸿志名下的资产解决,两人各得其所。2018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拖到现在都没有解决,直接导致曹鸿志损失3000多万元的利息支出,同时也导致鸿俊地产政府监管资金被冻结,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无法支付;资产被冻结,无法销售,完全切断了鸿俊地产的经济来源,导致楼盘资金链断裂,迟迟无法交房,农民工及业主经常上访闹事,上访材料都传到了省长信箱,造成严重的不稳定的社会因素。金平县政府领导苦不堪言,为此成立专门监管领导小组,政府领导对沈建华和钟盛祥好言相劝,他们两个仗着有保护伞,不但不听,还威胁金平政府的工作人员,不给他们按他们的要求办理,就让纪委领导调查他们,把他们抓了。沈建华和钟盛祥的恶劣行为不但给曹鸿志和金平鸿俊地产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还侵犯了金平人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极大的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以权谋私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十二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干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于2019年10月份将实名检举材料交给了云南省纪委、云南省扫黑除恶办,云南省纪委将检举材料转交给云南省卫生厅纪委,卫生厅纪委一直未给予回复,半年后我到卫生厅纪委询问,被告知已接收到检举材料,要求我再补充一些材料,各种材料都补充了,迄今为止已近一年,仍没有任何消息。

  打黑除恶办把资料交给五华区翠湖派出所办理该案件,因该派出所牵涉苏桂华母女被围堵两天一夜非法拘禁不作为的事实,做笔录的时候让我避开当时沈建华带领社会人员围堵派出所的事情,不要把他们牵涉进去。做完笔录后翠湖派出所办案民警不对太龙公馆物业目击保安取证、不对各种事实进行全方位调查,仅以沈建华陈述所带社会人员都是沈建华的亲属及亲家为由给予我:“经本次核查,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回告。

  沈建华作为卫生厅的领导干部,从法院、公安到政府部门关系网深厚,足以让他有恃无恐、肆意妄为、践踏法律。我这样一个普通老百姓他根本就不会放在眼里。我的举报也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但是我始终相信邪不压正。

  在此我保证以上陈述真实,并愿意随时配合调查,跪求相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能够将沈建华以上违纪违规事件进行彻查,清除党内这样一匹“害群之马”,还我们全家一个公道。

  反映人:曹鸿志

  联系方式:13085363888

  2021年5月1日

  看完以上材料,真是骇人听闻,不仅让我们大吃一惊。在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当下,沈建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居然敢逆流而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规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涉黑涉恶;以及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影响违规干预司法公正。其一桩桩一件件的恶行简直就是罄竹难书。

  在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立即介入此事,彻查此事,清除害群之马,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我们始终坚信人间正道是沧桑,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始终会到来。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事,并将相关材料呈递给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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