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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6-28

   来源:大同“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 

  法治时代,绝不允许再出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怪事。如何审判,作为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公平公正,一场没有结果、不能彰显公平公正的判决有违立法本意。山西大同中院,一桩简单明了的民间借贷案,一审债权人胜诉,二审却被法官否认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葫芦僧”,判了糊涂案,导致债权人无法讨还被欺诈的两千多万巨额资金,既不公平公正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制信仰!

  继《民间借贷案判成“糊涂案”——大同中院是彰显法律正义还是做了“葫芦僧”?》、《“葫芦”者绝非糊涂之人——大同“糊涂案”的高明之处》文章被驻京多家媒体曝光后,项某伟的举报材料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正在审查中。 文章显示:2012年6月25日,浩海公司向项某伟个人借款1100万元、2012年8月31日浩海公司向其借款500万元,2012年11月28日浩海公司又向其借款 500 万元,以尾数为0749的银行卡向浩海公司的代理人项立军、刘彩琴名下,合计 2100 万元(有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4份、名下银行卡流水1份)。

  其后,因浩海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于2013年9月 26日,项某伟与浩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浩海公司又与项某伟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各一份,并有《承诺函》、浩海公司浩政【2012】012号股东会议纪要,协议约定由浩海公司在 6 个月内以同样价格回购项某伟购买的商品房,其后浩海公司只支付了项某伟 300 万元及混凝土抵债 243.182万元。至今,浩海公司既没有履行回购义务,也没有还本付息(有短息记录、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单)。

  无奈之下,受害人项某伟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浩海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2501万元。2019年6月1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项某伟借款本金及利息 2501 万元。至此,一桩清晰明了的借贷纠纷案本应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然而,“猫有猫道,鼠有鼠道”,眼看“欺诈梦”即将破碎的浩海公司再次使出无赖招数,于2021年,浩海公司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于 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项某伟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

  2021年4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僧”粉墨登场,开启“葫芦案”的枉法判决:一、撤销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0)晋 0213 民初 2707号民事判决;二、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197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终审判决。把一场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给被判成了“糊涂案”,直接导致受害人项某伟无法继续追讨欠款。

  据项某伟了解:“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涉案房屋根本不属于“尚未建成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且涉案房屋已经网签于举报人名下,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办理“期房抵押登记”与法无据。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不顾抵押物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涉案房屋被大同市产权交易中心中心租赁使用过多年,故意隐瞒真相,违法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在建工程“期房”《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项某伟依法执行抵押人财产权,同时向滥用职权人投诉并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但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其没有纠错和撤销权利职能为由推脱,让项某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项某伟认为依法行政,依法纠错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滥用职权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撤销,故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义务,责令滥用职权人履行纠错义务。”

  执法者必须全力呵护公民的法治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现实中有无数的项某伟,他们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们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执法机构要在执法进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能伤害他们。

  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每一次错误判决,都可能成为人民心中法治信仰崩塌的链条。让法治成为普遍的公民信仰、成为基本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的生活准则,就必须先从遏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开始。徇私枉法者,一个都不能放过!践踏正义者,一个都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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