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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临江市:谁窃取了“长白山下夜明珠”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7-24

   来源:吉林省临江市:谁窃取了“长白山下夜明珠” 

  核心提示:

  地处长白山腹地、鸭绿江畔的吉林省临江市,境内有7条主要河流贯穿,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51万千瓦。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对农村小水电及电气化建设不断推进,临江市水电事业走在全国前列,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200个电气化县之一。到1994年,全市已建成小水电站14座,总装机容量1.6万多千瓦,年发电量5000多万千瓦时,被誉为“长白山下夜明珠”。

  2010年,已退休的临江市水电工程师林玉仁购买了工商银行不良资产——蚂蚁河乡水电站。在办理取水和发电行政许可时,林玉仁发现,这些行政许可已经办理在一个女人的名下,而且经过了“合法”程序。

  原来,蚂蚁河乡电站和另外4家乡镇电站被临江市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水电公司”)在农业银行临江支行抵押贷款,成为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至2005年,经过法院判决、司法拍卖、内部转让等程序,包括蚂蚁河乡水电站在内的4个乡镇电站,最终落到一个叫王洪艳的女人手里。

  由于蚂蚁河乡电站被“一女二嫁”,林玉仁作为“案外人”不断主张权利,并试图寻求证据揭示案件真相。通过不懈努力,林玉仁终于发现:4家水电站在农业银行的“抵押贷款”,居然没有被抵押权人的签字和盖章。

  林玉仁据此认为,“(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是“枉法裁判”,2005年的拍卖是“恶意串通”,所谓内部转让更是“黑白俩手套”,而幕后操纵者是时任临江市副市长胡春光(临江水电公司原董事长)。

  2018年6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林玉仁的异议书和相关证据,启动院长监督程序,以“(2018)吉06民监第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但时过一年后,白山市中级法院又以“(2018)吉06民再第3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终结再审”。

  个中猫腻,竟然是“林玉仁反映的问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人员、事件已超出临江市委政法委的权限”(临江市政法委文件)。

  蚂蚁河乡电站:前世今生和不知情的“抵押贷款”

  前世

  据原水利部东北勘察设计院于1996年编制的《蚂蚁河电站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蚂蚁河电站于1983年10月建成投产,为蚂蚁河乡属企业,电站为600KW。限于当时的自然条件,该电站自投产至1994年,年发电量仅为设计效率的55.7%,在丰水期有大量弃水,未能充分发挥效能。

  1996年,蚂蚁河乡政府决定,在这个电站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其《水电站改扩建项目建议书》表述:改扩建规模是在原电站枢纽的基础上,在水库左岸扩建一条约500米长的穿山隧洞,地面机房设在原电站下游左岸约300米处。扩建的电站与原电站共用一个拦水坝。原电站不拆,利用大坝余水和弃水发电。扩建的电站为1200KW,扩建后总装机容量为1800KW。

  1996年7月26日,白山市计贸委以“[1996]计农字108号”文件,批准蚂蚁河电站改扩建。

  △蚂蚁河乡电站平面图

  1997年12月4日,白山市计贸委对临江市计贸委作出“关于扩建蚂蚁河乡电站项目批复”,规定投资448万元,商请工商银行贷款310万元,企业自筹138万元。

  1999年,因发现电站设计漏项,临江市计贸委追加报批。白山市计贸委以“[1999]12号”文件,再次对临江市计贸委作出批复,将原概算683万元调整到836万元。

  1999年12月7日,蚂蚁河乡原电站和扩建电站作为一个整体,由蚂蚁河乡政府出面,在临江市工商局变更了“蚂蚁河乡电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0年6月6日,蚂蚁河乡电站竣工,正式并网发电。经审计,工程总投资830万元。

  关于蚂蚁河乡电站的效益,当时的临江市官方文件显示:年增加发电量392.7KWH,增加销售收入174.4万元,利润63万元,税金31万元,宣称“收益极为高效”。

  今生

  1998年1月22日,蚂蚁河乡政府用原电站全部资产在工商银行抵押贷款335万元,用于电站扩建。

  2000年7月31日,蚂蚁河乡政府再次从工商银行贷款234万元,用于“设计漏项的追加支出”,抵押物为扩建电站的部分资产(不含大坝)。蚂蚁河乡政府的两次贷款共计569万元。关于这569万元的贷款形成,有“贷新还旧”的信贷过程。至2002年7月26日最后还款期限,成为工商银行不良资产。

  此后,这笔贷款在临江市政府协调下,经过债权转让,最终走上拍卖程序。

  2010年7月30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委托白山市金璞拍卖有限公司,对蚂蚁河乡电站全部固定资产以569万元的33.1%进行拍卖。林玉仁通过竞买方式,以172万元购得蚂蚁河乡电站。

  林玉仁购得蚂蚁河乡电站后,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临江市蚂蚁河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林玉仁在用这个公司申请取水和发电许可证时遇到麻烦了。

  原来,蚂蚁河乡电站的取水和发电相关许可手续,早就办理在一个叫王洪艳的女人名下,所属公司为“聚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王洪艳是何许人也?又是怎么窃取到蚂蚁河乡电站的?

  1989年,王洪艳在临江被服社工作,被时任临江市小水电管理站站长的胡春光调入,担任记账员,后升任会计。临江市小水电管理站变身临江水电公司后,王洪艳升任财务科长(兼会计)。胡春光升任副市长后,王洪艳被提拔为吉林水电临江分公司党委书记。2005年,王洪艳注册成立了私人企业聚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此时,王洪艳既是国有企业高管,也是私营企业主,并成为胡春光的“白手套”。

  不知情的“抵押贷款”

  1996年11月11日,临江水电公司用蚂蚁河乡电站等5个乡镇的电站部分资产做抵押,在农业银行临江市支行贷款256.7万元。

  蹊跷的是,在抵押物清单上,“财产共有人”栏目,竟然是空白。不仅蚂蚁河乡电站没有盖章或签字,就连产权单位蚂蚁河乡政府也没有盖章或签字。

  对此,林玉仁指出:“蚂蚁河乡电站是蚂蚁河乡政府的集体企业,是独立法人,与临江水电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更没有产权关系,临江水电公司凭什么拿别人的财产抵押贷款?再说,就凭这样的抵押物清单,农业银行就敢放款吗?”

  林玉仁进一步质疑:临江水电公司在农行的抵押贷款发生在1996年11月11日,那么在后来的1998年1月22日,蚂蚁河乡政府怎么还能用蚂蚁河乡电站全部资产做抵押,又在工商银行带出款来呢?这就说明,农业银行和临江水电公司在这笔贷款中刻意隐瞒了某种真相。

  值得注意的是,在农业银行抵押物清单上除了盖有临江水电公司的章,还有一个人名章“胡春光”,这个人名章出现在这个地方,应该是临江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对。而1996年11月的胡春光,已经是临江市副市长了,不可能还是临江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彼时的临江水电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已经是刘树清了。

  那么,在农业银行抵押物清单上出现的法人章,为什么不是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而是原法定代表人胡春光呢?林玉仁还发现,不仅蚂蚁河乡电站“被抵押贷款”,其他4个乡属电站也出现在抵押物清单上了,而且也没有产权单位的盖章和签字。

  而这样的操作,最终造成了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随之而来的是法院判决、司法拍卖、串通竞买、内部转让等各种“黑白手套”登场,最终将4座乡村电站落到王洪艳的手里。

  临江水电公司从造假中诞生

  1993年3月15日,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吉改股批[1993]65号”文件,批示“临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确认“临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批文称,“临江水电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542.9万股,每股面值1元,计6542.9万元。其中:国家股为1669.8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52%;法人股为3564.4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4.48%;内部职工股为1308.5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0%。股权形式为记名式股权证,发行比例为1:1”。

  但是,这个批文下发6年后,直到1999年,“临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才在白山市工商局正式注册,又在2006年白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盖章的一份文件中曝出“注册资本造假”。文件指出“公司自成立13年来有3034.37万元股本处于虚拟状态,没实际出资,构成虚假出资”。

  林玉仁指出,由于“临江水电筹备组”一开始就造假,骗取了省体改委的批文后迟迟不注册,仅仅凭借批文就以“临江水电公司”的名义,后来甚至以“临江水电集团”的名义乱发文件,以“跑马圈地”的方式,对外宣称“有多少家水电站都属于临江水电集团”,但在工商部门无法年检。

  林玉仁认为,白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这份文件,实际上是给临江水电公司擦屁股的。

  这份名为《关于准予临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检及变更的请示》在最后表述:由于虚拟出资,公司提交不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为使企业真正达到产权明晰,请市政府对上述情况给予证明及协调工商部门对公司兔予处罚并给予办理年检、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撒出登记。

  林玉仁进一步指出:临江水电公司虚假出资不仅仅是3034.37万元。当时胡春光任临江水电公司经理,在他的操控下,包括蚂蚁河乡电站在内的5座乡镇电站都被上报成临江水电公司筹备组的“法人股”,而这一切还都瞒着电站所属的乡镇政府,以此骗取了省体改委的批文。

  不良资产摇身变成王洪艳家产

  由于临江水电公司在农业银行临江支行的“抵押贷款”256.7万元,成为农行的不良资产,终于在2004年引发诉讼。

  农业银行临江支行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临江水电公司应偿还欠款及利息784万多元。2004年11月15日,白山中院作出“(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临江水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临江农行本金及利息7841865.81元,如果临江水电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则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3月25日,农业银行临江支行向白山中院申请执行。

  2005年4月20日,白山中院作出“(2005)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将被临江水电公司在农行抵押的蚂蚁河乡电站、坡口电站、七道沟电站、贾家营电站进行评估、拍卖,偿还借款。

  2005年6月28日,白山市建元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法院委托,对上述四座电站出具评估报告,其中对蚂蚁河乡电站资产评估为65.1万元。

  2005年7月29日,白山中院出具委托拍卖书,对上述四座电站进行拍卖。

  白山中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5)白山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显示:“临江水电公司同意拍卖抵押物,业经白山市拍卖商行进行拍卖,由竞买人王维有以300万元竞买成交”。

  且看这场“拍卖”是如何“竞买”和“成交”的。

  据林玉仁提供的一份当时参加拍卖会的人员录音显示,公告的拍卖日期是2005年11月11日早8点30分。在拍卖会之前,时任临江市副市长的胡春光,指派临江水电公司经理张灿堂、副经理王维有、工会主席刘广太3人召开职工大会,造了一次“高大上”的舆论,提出让全体职工“参加集体联保,并由临江水电公司回购电站,解决职工岗位问题”。在这次会上,职工还按要求在一张纸上签字、按了手印,当时职工们还特别高兴。

  拍卖会前夕,胡春光又特别交代:“张灿堂、王维有、刘广太要到拍卖会现场,让王维有举牌,喊价300万元即可”。

  “2005年11月11日早上不到8点钟,拍卖会就开始了。职工还没到场,只发给王维有一个066号牌,现场也没有第二个牌子,由王维有一个人举牌,喊价300万元,一次性成交。一切都是按照胡春光的意图办的”。林玉仁说。

  △王维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如果说这种“竞买”和“成交”真的是为职工谋福利,还真得感谢胡春光副市长的“智慧”,毕竟用300万元就将实际价值4000多万元的4座电站“回购”到职工手里了。但是,接下里的剧情大反转,就连影视编剧都不敢虚构的情节出现了——

  王维有“竞买”成功后,拿着《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一时间向胡春光汇报情况。这时的胡春光却换了一副嘴脸:“让你们去竞买,就是走个形式!”

  王维有一脸蒙圈:难道我就是个拖?

  果然,在2005年11月25日,在向拍卖行交付成交费时,拍卖行出具的发票显示:买受人一栏出现了“王洪艳”。

  接下来还有一个剧情:2006年4月30日印发的 “临政专发〔2006〕7号”《临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显示,“关于蚂蚁河等4个电站资产处置问题”作为第二项内容被“专题研究”,《纪要》表示:4个电站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农业银行依法收回并处置了4个电站的资产,市政府的意见是要按照“处理资产,妥善安置职工,解决遗留问题的原则”,要求:在4个电站最终购置的各个环节中彻底解决,不留死角。此项工作由经济局、水电局做好协调,水电公司全力配合。

  对此,林玉仁指出:4个电站已经落到王洪艳的手里半年了,再出台这样的会议纪要,不仅仅是“先斩后奏”的问题,其目的更是为了用正常的工作程序掩盖既成事实的非法行为。胡春光这时已经是常务副市长了,导演这样的会议纪要得心应手。

  要不是王洪艳把蚂蚁河乡电站的取水和发电许可证办到自己名下,损害了案外人林玉仁的利益,也许这种“神操作”永远被雪藏。

  林玉仁在不断诉求中发现:王洪艳支付拍卖行的300万元,是从临江水电公司的账户上转出去的,拍卖行留下9万元,又转给法院291万元。此后,王洪艳又转账给临江市公有资产经营公司270万元,公有资产管理公司给王洪艳出具了270万元的收据。王洪艳的两个拨款动作,后被其宣称为“花570万元买了4座电站”。

  此时的王洪艳是临江水电公司的财务科长,作为国有企业要害部门的职位,在2005年就注册了聚源水电公司这家私人企业。难道王洪艳早有先知,由胡春光一手导演的“不良资产”,正需要她这样一只“白手套”吗?

  案外人林玉仁:在诉求的路上呼唤正义

  △图为原电站和扩建电站共用的蚂蚁河乡电站拦水坝

  在临江农业银行诉临江水电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中,无论临江水电公司在当初的贷款过程如何造假,林玉仁的确是案外人。但是,随着白山中院“(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和“(2005)白山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的相继出台,林玉仁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成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的焦点问题是,蚂蚁河乡电站由装机600KW的原电站和扩建装机1200KW电站组成,尤其是蚂蚁河乡电站在改扩建时就确定了“原电站和扩建电站共用一个拦水坝”,本来是一个整体。而白山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却将蚂蚁河乡电站全部资产捆绑评估拍卖,并将拦水坝拍卖给王洪艳,使得蚂蚁河乡扩建1200kw电站失去了拦水坝,也就失去了扩建电站的基础功能。尤其是,王洪艳抢先将取水和发电许可证办理在自己名下,林玉仁无法办理发电相关许可,致使买到手的蚂蚁河乡电站不能生产发电,11年来造成重大损失。

  林玉仁11年诉求,惊动的不是一家司法机关。

  临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林玉仁举报,对临江水电公司在农业银行骗取贷款案进行调查,最后的结果是“案件发生在1996年,已过追诉时效,且农业银行没有报案,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林玉仁只得到了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8年6月,林玉仁的诉求曾经露出一线曙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林玉仁的异议书和相关证据,启动院长监督程序,以“(2018)吉06民监第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但是,这一线光亮很快就消失了,2019年5月30日,白山中院以 “(2018)吉06民再第3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终结再审”,理由是临江水电公司已于2011年6月16日破产。

  对此,林玉仁不服,继续表达诉求,指出“31号裁定书是又一次枉法裁判”。律师认为“临江水电公司虽然破产,但至今也没有注销,诉讼主体依然存在;白山中院没有按照一审程序组织再审,就匆匆裁定‘终结再审’,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林玉仁持上述理由,不断向各级司法机关表达诉求,甚至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寄送举报材料,但均无果。

  “我明显感觉到有一只无形的手,在遮掩着这个案件的光线。”林玉仁无奈地说。

  果然, 2020年3月19日,临江市政法委向白山市政法委报送的《关于林玉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报告》显示:

  ●根据林玉仁反映的一些问题,对为王洪艳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行为人鄂玉杰行政记过处分。

  ●进一步加强日常和重要时间节点的疏导和稳控工作。

  ●林玉仁反映的问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人员、事件已超出临江市委政法委的权限。

  针对此报告,林玉仁表示:“对违法给王洪艳办理水电许可证的人,仅仅给个记过处分,不但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对我稳控,我似乎看到了王洪艳保护伞的影子”。

  而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对林玉仁接访最多,也是最了解案情内幕的司法机关。一位负责审查此案现已退休的法官,“凭法律规定和职业良心”,对此案有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根据这位法官对此案的审查结果,总结出以下要点:

  ①从案件审查情况看,到目前为止,也没发现临江水电公司与蚂蚁河乡电站存在隶属关系和财产转移关系。因此,临江水电公司用蚂蚁河乡电站抵押贷款应属无效。

  ②临江市政府认为,本院判决(指76号判决和28号裁定)不撤销,就无法解决林玉仁的信访问题。林玉仁以此为由,多次信访,要求撤销本院的判决。如果白山市政法委能够协调临江市政府,由临江市政府出庭应诉,继续审理此案,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效渠道。

  ③由于抵押重合部分为大坝和扩建电站的水轮发电机组,本院在执行中,将扩建电站一并拍卖给王洪艳,导致林玉仁购买的电站无法使用大坝。这也是林玉仁涉诉信访的根源所在。

  ④本院执行拍卖过程中,临江水电股份在拍卖前,分别与竞买人张灿堂、王维有、刘广太签(以上三人均为临江水电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订协议,约定竞买人所购资产为拍卖购得的四座电站,需竞价拍卖。购买人承诺必须妥善安置职工。购买人履行承诺后,临江水电公司才能交付资产。审查中发现,临江水电公司欺骗职工,并有幕后指使人。王洪艳为了把王维有竞买到手的电站搞到手,还伪造了一纸协议书。

  ⑤2005年12月25日,临江水电公司与王洪艳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临江水电公司将以王维有名义成交的4个电站有偿转让给王洪艳,价款为570万元,其中300万为电站款,270万元为安置职工费用,该协议盖章有临江水电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刘树清印章。而此时,刘树清已经不担任此职务,临江水电的法定代表人为宫明焕(临江水电公司董事长兼水电局局长)。这里为什么还要使用已不在职的刘树清的法人章?待查明。

  ⑥如果对本案提起再审,可能引发的后果有两个:

  一是,如果确认农行抵押无效,本院执行错误,则王洪艳竞买无效,需执行回转,直接涉及王洪艳返还财产。

  二是,本院提起再审后,查明王洪艳交付的570万元,大部分是从临江水电公司账上划拨的,不是王洪艳的财产,涉嫌违法犯罪,需移送公安或监察委处理。

  从上述法官审查意见中可以看出,谁最怕本案提起再审已经很显然。

  林玉仁认为,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前,的确有“人为因素”和“无形大手”在干预此案,导致白山中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又审不下去。那么,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背景下,这些人应该收敛、收手了。

  林玉仁表示:“有人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且不论迟到的正义还算不算正义,但我坚信,正义就在不断诉求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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