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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假,你就假!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9-26

   导语:今年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年,党中央明确提出政法系统要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仍有铁路乘警违规执法、知法犯法,扰乱车厢正常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可谓骇人听闻,奇事一桩!

  受害人杨女士系一名警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购票乘车。9月11日晚20:12杨女士和女儿乘坐G2339次列车从桂林北站前往南宁东。上车后车厢安静,秩序井然。列车员验票2次后,一名乘警男(警号100427)违规执法、滥用职权,未经出示任何有效执法证件的情况下,查验杨女士的身份证件,并无故口头传唤杨女士到车厢连接处。(如图)

  (该图为乘警手持受害者身份证件,打电话请求支援)

  该乘警手持验票机却不验票,询问杨女士的职业信息。杨女士深感疑惑,问他是否车上有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发生,她可以全力配合调查,并出示了她的警察证,也要求该名乘警出示警察证。但该乘警全程不予理会也不出示执法证件。

  该乘警的恶劣行径均触犯了《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法律法规。

  按照《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的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该图为受害者杨女士网上购票信息截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仅仅是柳州铁路乘警违规执法、知法犯法,扰乱车厢正常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开端。

  在未查明杨女士身份的情况下,该乘警大喊在车上发现一名持假警察证的女性,请求当地公安支援。随着乘警(100427)的呼叫,车厢内乘客纷纷侧目张望。

  杨女士从警十数载,是一名兢兢业业、敬业爱岗的老警察,也是党和国家培养的、经多岗位锻炼的女干部。她万万没想到一次乘车经历,竟被乘警诽谤自己是假警察,贬损人格,破坏名誉。该乘警(100427)的恶劣行径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乘警(100427)的呼叫支援后,于柳州站上来一名女乘警(警号不详)。该女警全程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且不规范着装,以执法记录仪遮挡警号后两位(如图)。乘警男(100427)交代该名女警盯死杨女士,杨女士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该图为受害者拍下视频截图:两名乘警限制该乘客受害人人身自由权)

  该女警的恶劣行径触犯了《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同上)的法律法规。

  按照《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该图为女乘警刻意用记录仪遮挡编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第九百九十条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男一女两名乘警非法限制杨女士人身自由的恶劣行径已经严重侵犯杨女士的人权,更触犯了《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后来,杨女士拨打了南宁铁路公安局的报警电话,并证实了她的警察身份。两名乘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没有文明用语。女乘警在欲退还杨女士身份证时更是连称呼都没有,只一句“查验完了,还给你”。

  两名乘警不文明执法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的法律规定,同时违背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的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安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排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礼貌放行。

  (该图为乘警手持杨女士身份证来来回回的在验证机上刷)

  杨女士的女儿当场表明要将两名乘警违规执法、知法犯法的全过程向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新闻媒体披露,女乘警不仅不向受害人道歉,还妄加指责她断章取义。两人发生口角。

  杨女士的女儿表示:人的定义有两种,即自然人和社会人。人由动物演变而来,但人的思想、语言和行为都有别于低级动物。母亲今年五十六岁,在岁数上都约与两名乘警的父母一般大。不敢奢求乘警能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但他们无缘无故百般刁难母亲这位老者和长辈的行为,实非自然人所为。

  而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两位乘警违规执法、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实非完整的社会人之举。

  今年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年,党中央明确提出政法系统要整治顽瘴痼疾,清除害群之马,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仍有铁路乘警违规执法、知法犯法,扰乱车厢正常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可谓骇人听闻,奇事一桩!

  最后,笔者想给当事警员赠言两句,还请慢慢感悟: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后续情况如何,本媒体将持续关注!

  原来源:法治与社会

  原标题:说你假,你就假!

  原链结:http://www.fzshcm.com/society/G2014363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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