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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不执行,“老赖”何时能绳之以法

去360搜 BaiDu搜 2021-10-11

   近日,记者通过友鹏海鲜市场负责人韩东升了解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的何庄子发生了一件让百姓费解,让商户头疼,让胜诉者心寒的事。究其原因,是因为本在互不冲突、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有人违反约定,用恶劣手段不正当竞争,从拆毁隔离护栏毁坏财产开始,借修路封门,违约强抢生意,敲诈垃圾费,堆放集装箱强占停车场,拆毁竞争对手市场经营房屋,侵占通道,堵门建厕所,破坏道路等等,着实让人忍无可忍。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的何庄子菜市场系天津四大菜市场之一。友鹏海鲜市场于2004年承租何庄子的地,建设营业楼并将商铺对外出租。经过多次修订,友鹏海鲜市场与何庄子村委会、天津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下称何庄子市场)于2008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对友鹏海鲜市场与何庄子市场分类经营约定:“何庄子市场经营蔬菜,友鹏海鲜市场经营肉类、水产(包括干腌制品)。双方不得经营与方相冲突、相竞争的业态。”

  但自2018年开始,在何庄子市场法人代表冯丽的带领下,先是强行拆毁属于友鹏海鲜市场的隔离护栏,在报警两次无果后,又做出借修路封门,违约强抢生意,敲诈垃圾费,堆放集装箱强占友鹏停车场,拆毁友鹏市场经营房屋等等违法行为,但最令人气愤的是冯丽竞违约将其商铺出租给经营肉制品的商户,让本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合同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2020年友鹏海鲜市场将天津市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何庄子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二被告履行合同中关于分类经营农产品的约定。11月,天津市二中院作出(2020)津02民终2086号判决:何庄子市场、何庄子村委会不得经营肉类、水产(包括干腌制品);何庄子市场、何庄子村委会支付友鹏海鲜市场违约金。因何庄子市场法人代表冯丽、何庄子村委会党委书记王洪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被津南区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

  但生效判决前,何庄子市场经营肉制品的入驻商户共7家;进入执行阶段后,何庄子市场经营肉制品的入驻商户增至数十家。这简直就是目无法纪,对判决书视如无睹,这是对法律的践踏。

  如今津南区法院却将何庄子市场、何庄子村委会从限消、失信名录中移除。友鹏海鲜市场作为执行申请人,津南法院至今不将“双撤”裁定书送达友鹏海鲜市场,导致友鹏海鲜市场无法进行下一步程序。基于此,我们将问题反映至媒体。记者曾于今年5月向天津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反映。执行法官解释称被执行人和新增商户的租赁合同是在法院作出效判决前签订的,被执行人系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但该说法是错误的。一来,合同签订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其可信度本就不高。二来,签订合同并不违约,继续让肉制品商户入驻其市场才是违约。

  天津市二中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友鹏海鲜市场于11月25日申请制执行。入驻被执行人市场的经营肉制品的商户是在12月才搬进其新建的营业楼,此后才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对经营场所的核实,核实的对象就是被执行人。只要被执行人将生效判决告知工商局,这些入驻商户根本就不可能办理营业执照,也就不会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所以,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况且,被执行人与其入驻商户签订的合同,不管发生在什么时候,都侵害了友鹏海鲜市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系可撤销的合同。被执行人未撤销该合同,却反而继续积极履行该合同,就是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综上,津南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双撤”,友鹏海鲜市场不认可。

  此后,津南区法院作出(2020)津0112执4348号执行裁定,称友鹏海鲜市场提出的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在何庄子市场内经营肉制品、水产(包括干腌制品)原裁定称该请求因涉及案外人租赁问题,暂不具备可执行性。又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向友鹏海鲜市场支付了违约金,故终结本次执行。

  友鹏海鲜市场无法接受该说法。首先,友鹏海鲜市场请求津南区法院执行的事项是针对二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请求并未加重案外人的义务。津南区大可不必拿“案外人”这套说辞来糊弄友鹏海鲜市场。再者,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主要义务,津南区法院为什么不作出处罚?

  为此,友鹏海鲜市场负责人韩东升先后到国家高院、天津市高院执行局、天津市二中院执行局寻求帮助,天津二中院白法官了解情况后指出:本案执行程序出了问题,应该要做求执行异议申请。具体要求有三条: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执4348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不能撤销津南区法院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和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决定。

  3.将被申请人因不能履行判决义务而得到的违约经济收入执行给申请人作为造成申请人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

  对被执行人确定的主要义务是不得经营肉制品。违约金只是附带义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与肉制品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国家针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制定的惩罚措施是明确的,但津南区法院不仅不对二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反而终止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确实是让人不能理解。案件如何发展,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原来源:环球新闻网

  原标题:判决书不执行,“老赖”何时能绳之以法

  原链结: http://huanqiuxinwen.gwes.cn/a/guona/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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