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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倒查:江苏盱眙建行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何罪之有

去360搜 BaiDu搜 2021-10-28

   【深度揭秘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报假案、做伪证、报复陷害举报人宋扬及其与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何培江三人联手有意颠倒是非曲折共同制造冤、假、错案使得举报人宋扬无辜被追诉多年的黑内幕】

  编者按:法律的基本职能是扬善除恶,保护无辜,打击犯罪及明辨是非与匡扶正义。没想到现如今实名举报他人犯罪也能够成为一个非常危险的高危行业。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会因实名举报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无事实依据的以投案自首、合伙作案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更没想到的是,在众多事实证明他系举报人而非投案自首、合伙作案的情况下(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两级组织案件通报及所有案件知情人证言均证明宋扬系案件举报人),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仅凭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一个人的伪证与无端陷害,便居然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其他二人也都是分别被判缓刑。后此案件经过举报人宋扬艰难的上诉、申诉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举报人宋扬免于刑事处分,但依然有罪,继续申诉至江苏省高院,整过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只被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算是完事了。举报人就此案件再次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二十年的漫长等待,最终等到最高院的是既认定申诉人宋扬是案件举报人,又反过来认定其是共同参与作案、罪人的案件申诉驳回通知书,《通知书》称:认定你宋扬既是案件举报人又是罪人,这样的法律认定并不矛盾,它是根据本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决定的。要求宋扬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就此服判息诉。大家都知道,法律判决它讲究的就是一个事实与依据,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没有任何可以回旋的余地。更不会存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两样结果。也就是说,举报人它就是举报人,罪人就是罪人,参与作案了就是参与作案了,没有参与作案就是没有参与作案,怎么可能会在一起案件中举报他人犯罪的举报人,自己既是举报人又是罪人!难道说是举报人宋扬在自己举报自己犯罪吗?这样的逻辑判决结果是于情、于理、于法均是说不通的。再者按照挪用数目来说,三被告人均应该被判实刑,奇怪的是,竟然无一个被判实刑的,办案人员明显涉嫌存在徇私枉法与包庇他人犯罪的失职犯罪行为。由此也可见,此判决书、通知书的下发,明显是在迷惑国人的法律智商,也真的是荒唐至极!可笑至极。试问:这是哪家的法律!为制止和举报他人犯罪,举报人宋扬当时手指都被俩被举报人打断了,最终还居然被法院错判有罪,而且还被要求尊重法院的错误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

  话越说越清楚,理是越辩越明白。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在当地已经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事情,更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想更改都无法更改了的铁的事实。这个在江苏省建行和淮安市建行两级组织下发的案件通报、所有证人证言及两个被举报人的供述、供词中均已经被多次证明,举报人就是举报人,罪人就是罪人。参与作案了就是参与作案了,没有参与就是没有参与,在一起案件中举报人宋扬怎么可能既是举报人,又是罪人!难道说他会是自己在举报自己犯罪吗?我们不知道几级检察机关、法院究竟想在坚持什么!!或者说是想隐瞒什么!!他们是想逆天吗?

  宋扬他现在认定的就是一个死理:“法律再独立,案件再特殊,它也是应该依据事实来判决案件的吧。无事实的判决又有何意义!我是江苏省盱眙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实际举报人,没有我的大胆实名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的今天,这个已经是任何时候任何人都无法去更改的铁的事实。(有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两级建行组织的案件通报及最高法的最终判决认定和众多知情证人的证言证词证明)。而不是案件的参与者,更不是什么所谓的投案自首、罪人。参与了,我也就不会举报了!也不存在举报这个事实了!没有我宋扬的大胆举报就不会有该案件的出现。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更改不了的铁的事实。多次去向时任盱眙建行行长李锋实名举报,均被其拒之于门外,不但不及时处理,他还私下告诉被举报人进行串供,并如何栽赃陷害我。从我实名举报到查处,前后正好是一个月时间,就是幼儿园里的小朋友也该知道怎么说了。盱眙县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在明知我是该案件的举报人,非共同作案人的情况下,最终还是不顾事实真相,有意人为的颠倒是非曲折,仅仅凭借盱眙建行行长李锋一个人的陷害与不承认我是案件举报人的伪证及王忠岭、曹善寿两人串供、栽赃、陷害所说的一切,就无事实想当然的将本是案件举报人的我硬说成是投案自首,使我无辜莫名的被追诉多年,他们的所作所为早已经具备了徇私枉法罪与渎职、失职等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和标准,其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该不该被依法追责、问责或者说是直接追究法律与刑事责任,法律上面已经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个相信地方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应该比我更清楚!试问普天下所有懂法与不懂法的人!我宋扬自己会举报自己犯罪吗?会有这样的怪事发生吗?这岂不是笑话一桩。”

  倒查三十年案件的启动,使得许多制造冤假错案的违规办案细节浮出水面并被媒体一一揭露。与此同时,政法系统内部也开始自觉启动了案件“倒查20年”翻旧案行动,并在黑龙江先行试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随后,这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自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全国目前已有12576名政法系统的干警主动向纪委监委投案。立案审查调查涉嫌违纪违法干警27364人,留置1760人处理处分违纪违法干警72312人,教育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在2021年6月10日举行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 全国教育整顿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潘毅琴在发布会上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组织开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围绕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查处一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并集中攻坚一批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

  2021年6月7日,中央政法委还特地发文要求各地将案件倒查追责期限由20年升级至30年,同时强调:此倒查绝不走形式,也不存在既往不咎,该谁承担的责任必须要由谁承担,相信这应该是好事情。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此之前的2021年5月2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同志曾在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日报》刊文,点名“极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对党不老实不忠诚。”

  在这篇文中他还表示:要建立组织查处与扫黑除恶斗争相衔接机制,牢牢盯住“有黑无伞”“黑大伞小”等涉黑涉恶案件和其他重点案件,强化纪法协同,严格落实好“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制度,开展重点案件倒查追责、问责制度,对“保护伞”“关系网”和司法腐败问题要求再杀一个回马枪。

  而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举报人宋扬就此申诉案件不停的来回奔波于江苏与北京之间的同时,当初向盱眙县检察院公开报假案、法庭上公然做伪(假)证、陷害并借此打击报复举报人宋扬且一直隐居在江苏南京儿子李塔山(已跳楼身亡)和女婿彭鹏那里,不敢回盱眙居住的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在案件发生二十年后的今天,终于良心发现,自2013年以来,他先后通过中间人给举报人宋扬连续写来了多封忏悔信件,并且附上了1000元的封口费用,承认,本来他是不想处理你宋扬所举报的两人违法违纪事情的,由于举报人宋扬当初硬是要求他处理俩被举报人并且因此而天天跟其纠缠不休,搞的他已经是头昏脑涨,甚至已经是焦头烂额,加之,一时的糊涂和心存私欲杂念,导致他本人情绪烦躁、失控,最终把举报人宋扬向他举报他人犯罪的事情忘记向盱眙县检察院、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和淮安市建行、江苏省建行领导如实汇报了。一直以来也是想借此机会来报复收拾举报人宋扬对他的不敬,更是为了保护一下自己的工作失职与渎职,怕被追责,所以就没有能够如实的向盱眙县检察院、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说明宋扬当时向他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真实情况与事实经过,这是他的过错。称,现在自己已经是76岁快要死的人了,同时,也已经意识到自己当初报假案、做伪证的过错,更不想最终让自己死在异地他乡,实在对不起举报人宋扬,希望举报人宋扬能够对他当初报假案、法庭上做伪证及借机陷害、栽赃报复他的错误行为放他一马。最后,信中他还不止一次的用带有威胁的口吻阻止举报人宋扬必须立马放弃继续申诉和上访告他的违法行为,称:“对于你宋扬当初向我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和我当时为什么不派人去及时调查处理,当时也只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情,如果你宋扬现在能够接受我提出的条件放我一马,跟我来软一点,不要再去为此案件继续的去进行申诉、上诉、上访、告我的话,我可以为你去相关部门帮助你宋扬把你当初你向我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实情与经过说清楚,如果你依然坚持要继续不停的告下去的话,那么对不起,你也只有继续的冤下去了!我就想不通了,你和王忠岭之间究竟有多大的仇恨,你非要去实名举报他!”。宋扬让其有什么话直接去当地检察院、法院或者纪委、上级银行组织说去,李峰说他不敢这样做,称,如果那样的话,检察院、法院和纪委、上级建行组织会去追究他当初做伪证、报假案的刑事责任的(这些均有李锋写给举报人宋扬的信件原件作证)。

  纵观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有罪一案及在各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种种司法不公平与案件的乱判与错判等异常现象。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属于当今社会司法腐败所致,且这种腐败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系严重的最典型的陷害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陷害被有罪这一事件经过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的联合披露、曝光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相信此事迟早会通过媒体渠道集中反映到中央驻地方督导组、巡视组领导那里。借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各类案件倒查30年这一有利契机,希望全国人大、中纪委、监察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能够联合介入调查关注此案件,并且从“严党纪、扬法威、服民心”这三个方面入手,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于天下为最终目的,尽早、尽快地就此案件申诉事实启动案件问责、追责审查程序,不要让正义在这里继续的流泪了,因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正义,而缺失的也正是公平、公正与正义=====

  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举报人宋扬在其寓所接受海内外媒体的集体采访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最近通过网络平台给我们发来了电子邮件,称:1994年他因为实名举报本单位员工违法犯罪,被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无事实依据故意的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没有作任何调查、取证了解的情况下,仅凭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一个人的伪证和俩被举报人的串供所说的一切,便妄断作出判二缓二的错误判决【被举报人分别是判三缓三和判二缓二】。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宋扬以本人系本案举报人和没有参与作案为诉讼理由,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虽然是以法律的形式认定宋扬举报他人犯罪的全部事实,但依然是认定举报人宋扬有罪,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举报人宋扬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被驳回,理由是:再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你是本案的共同参与人,同时也认定你是本案举报人,这两种认定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不矛盾。要求举报人宋扬自觉服判息诉。二十多年来,已经走完国内所有申诉途径的举报人宋扬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之下,他希望能够最后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呼吁并曝光、揭露当初造成此冤假错案背后许多鲜为人知且不可告人的真实的司法腐败秘密。把渎职、失职、做伪证、报假案并一起制造此冤、假、错、案的真正元凶===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及盱眙县法院主审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何培江等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给【挖】出来。同时,敦促地方相关部门能够重新组成新的联合调查组,启动该案件调查问责追责程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案件举报人一个事实与公道。

  本着尊重事实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原则,就举报人(申诉人)宋扬所投诉、反映的情况,由多名国内外著名维权记者组成的媒体联合采访组最近专程由北京飞赴江苏盱眙对该案件当初的事实真相进行了实地调查与走访。据了解:1994年4月下旬以来,举报人宋扬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两人经常有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遂带着相关事实证据去向当时的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进行实名举报反映,要求盱眙县建行尽快派人就此举报问题前去查处一下,连续三次去县行举报反映,均被李峰行长从其办公室里“轰”出去,在当晚召开的全行职工大会上,李峰居然还以此为借口,当众说宋扬素质差,要让其行内待业、限期调离等。同时,公开批评和辱骂宋扬。弄的全行不明真相的职工即刻对宋扬产生了误解。之后他还将宋扬向他举报的事实暗自通知被反映人,并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有利的时间。很快,被举报人王忠岭、曹善寿两人便已经知道有人到县行举报反映他们两人的违纪犯罪问题了。期间,王、曹二人还曾经多次扬言威胁要殴打举报人。后来在举报人宋扬的一再追问下,直到1994年6月9号下午,李峰才打电话给他的同学====江苏盱眙县葡萄糖厂副厂长刘兴家(已经去世多年),并让刘兴家转告宋扬将所有的举报材料远复印件带着,晚上到他家去一趟,当天晚上,宋扬便携带所有举报材料到李峰家去,有县建行筹资科长杜学洲在场作证,当着筹资科长杜学洲的面,宋扬将所有举报材料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全部交给了李峰行长。为了保护自己,临别之时,宋扬再一次的在李、杜二人面前强调,王忠岭与曹善寿两人现在已经知道有人向县行举报反映他们的违纪、违法事情了,并且也多次的当面威胁恐吓他,要对举报人怎么怎么的进行报复,如果县行再不迅速的去找他们二人谈话调查处理的话,以后他们要是分赃的话,不管分多分少,他将照拿不误,然后将如数上交给县行,事实上,举报人宋扬也是这么做了。李峰行长当时也拍胸口满口答应宋扬说,第二天县行就会派人过去调查处理此事情的,要宋扬先沉住气。如果他们分赃的话,要宋扬先拿着,也可以作为证据上交给县行。最终,幼稚的举报人宋扬也就相信了他所说的一切。【这些都有筹资科长杜学洲可以作证】

  6月10号上午,盱眙县建行将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两人同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经是宋扬实名向盱眙县建行举报反映问题的第18天了,满以为盱眙县建行会动真格的去找王忠岭、曹善寿二人谈话并派人查处他们二人的经济违纪问题了,结果,首先等到的是盱眙县建行关于王忠岭同志新的职务任命书(见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而且一任就是三年,(明知道王忠岭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还对其进行带病提拔重用)。害怕报复的宋扬感到担心、害怕,就去盱眙县建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用意!为什么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储蓄所任主任职务。李峰说宋扬这是在威胁他(在盱眙县检察院侦查此案件时,李峰去检察院也是这么说的),称:我就是不处理他们,看你宋扬能够怎么样,有能耐你就去告吧!当听说宋扬身上还有王忠岭和曹善寿二人违法犯罪等事实依据与材料并言明盱眙县建行如果不予及时处理他将去省、市建行和盱眙县检察院直接举报此案时,他又慌忙改口跟宋扬说:你不能够这么做,你这么做我是要承担领导责任的,不要着急,我们马上就派人去调查处理这件事情。6月13日,王忠岭借发工资之机,硬逼宋扬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一起贪污来的503元利息脏款,拿到此赃款以后,宋扬便与县行领导取得联系并且主动的上交了此赃款。有收条与证人。

  6月21号,也就是在两个被举报被反映人将宋扬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来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串供好了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以后,盱眙县建行才开始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距举报时间前后正好是一个月),而此时王、曹二人早已经是串通好了,便一口咬定宋扬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举报人宋扬拿了503元利息赃款,有收条。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6月13日硬逼宋扬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否认宋扬举报事实,把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在侦查此案件的时候,居然无事实的颠倒是非曲直将本是举报人的宋扬毫无事实的硬说成是投案自首、合伙参与作案列为第二被告并且以莫须有的【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在1995年9月盱眙县法院一审的庭审过程中,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拒绝不出庭证明宋扬向他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相反,他还做了大量不负责任的伪证,此伪证没有被调查确认,最终居然会被法院采纳。

  1996年1月,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竟然主观的否定宋扬的举报事实,更是无事实的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1月25日下发的判决书直到6月20日才递交到举报人宋扬的手里。

  欣慰的是,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被举报人曹善寿已经当庭公开承认举报人宋扬不知道他和王忠岭两人合伙作案的事情。王忠岭也当庭默认这个事实。

  这就奇怪了,举报他人犯罪居然自己会成为罪人了,对此判决不服,宋扬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经过举报人宋扬的艰辛申诉,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举报人宋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举报人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仅仅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并且以举报人宋扬的申诉理由不能够成立,再审判决应予维持为由,于1998年3月30日对举报人宋扬下发了(1997)苏刑监字第216号通知书。再次向最高院申诉,石沉大海,鸟无音信。

  江苏省高院下发的不负责任的通知书

  在与宋扬接触过程中,宋扬称自己是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直接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什么莫名的投案自首。他说,没有他的大胆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这已经是一个被众多事实证明了的无须再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件的时候,竟然违背客观事实,有意颠倒是非曲直,办案人员仅凭李峰一个人的伪证和和俩被举报人串供所说的一切,以及李峰行长以盱眙县建行名义报的假案,居然无事实的称案件不是宋扬举报的,系盱眙县建行发现并举报,硬将举报他人犯罪的他说成是投案自首,无辜使其被追诉,不知其中何故!又有何用意!!

  在案件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宋扬也不止一次的向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何培江声明,自己是盱眙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举报人,没有参与作案,并且提供了许多的第一目击证人和证据,请求前往调查,但是,遗憾的是,他所提出来的所有请求,一个没有得到重视与采纳。【案件卷宗里至今也无任何这两个关键证人的调查笔录】

  采访过程中,宋扬向我们控诉说,在他二十多年坚持上诉、申诉的过程中,他还不止一次的遭受到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原案件主审法官、现任盱眙县法院副院长何培江的口头威胁,说什么他是代表国家机关来审判你宋扬的,他所做的一切也都是国家行为,要宋扬对错都要认了,否则!将要对宋扬进行收监管制。

  当我们问及他有没有挪用公款的时候,宋扬肯定的告诉我们说,至今他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挪用公款26万元的,判决书里也没有明确指出26万是被如何挪用的事实。省市县三级银行的案件通报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样的判决书就连幼儿园里的小朋友也不会写出来。在省、市、县三级银行所发出的通报中早已经对此案件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指出此案件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连当事银行都不承认其挪用公款行为了,而且在本案件中自始至终就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储户的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面的,使用者始终是建行,拥有者依然是储户本人。宋扬他本人称自己没有使用一分钱,怎么能够定他是犯挪用公款罪!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按挪用公款26万元定罪的话,此应该属于数额巨大,而一、二审中三被告均被判缓刑无一实刑,在量刑上面是严重偏轻。该行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同是在一个银行里发生的事情,为何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此案件在量刑及适用法律上面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再独立也是依据事实来进行判决的!无犯罪事实的判决又有何意义!!在去最高院申诉的时候,接待宋扬的法官告诉宋扬说,只要你所说的是事实,你就放心好了,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的。

  话是越说越清楚,理是越辩越明白。“我是案件举报人,在这里却被办案人员无事实依据、莫名其妙的有意指控为投案自首参与作案被法律无辜追诉多年,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面对记者的采访,举报人宋扬表现出很是无奈的样子。

  为此,宋扬也曾多次去北京上访,其结果和其它访民一样,遭到地方政府截访人员的阻止与拦截。老百姓是带着希望去上访的,如果连这一仅有的希望都被无情的磨灭了,试想后果会是怎样!!不知道几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这个案件上究竟在坚持什么!!或者说想在继续隐瞒什么!!

  一位资深的媒体记者在结束盱眙采访之后,曾经不无感慨的说:“目前,应该说是有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在抵御着对宋扬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平反工作的进行,错,就让它继续的错下去。因为这个案件从头到尾它就是当时的盱眙县建行个别领导人和盱眙县检察院、盱眙县法院个别办案人员人为联手炮制出来的最典型的且一个赤裸裸的冤假错案,它后面所涉及到的事情太多了、也太复杂太黑暗了,可以用【触目惊心】这四个字来形容。而据我们了解:当初第一个做伪证、陷害举报人宋扬的原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已经委托中间人给宋扬写来了多封忏悔信件和威胁宋扬不要再就此案件进行申诉、上访的信件,并且同时给宋扬转来1000元封口费用。而更让人们深感沉重的是,现如今还有多少类似于宋扬的冤假错案在被各地司法部门严严的捂着盖着!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正在神州各地频频发生!这个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宋扬的遭遇只是当今中国法制社会所发生的最不公正的悲惨判决的一个缩影,地方贪官腐败横行,置党纪国法、良心道德于不顾已趋于公开化。他们上下勾结,官官相护,为所欲为,沆瀣一气,可以随心所欲的处处在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欺压百姓、强奸民意,更是肆无忌惮,光明正大。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这也成了他们惯用的伎俩。各级司法部门,置社会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已成为家常便饭,他们表面上是以法律为挡箭牌为幌子,暗地里却处处干着坑蒙拐骗强奸民意的丑恶事情,并敢公然公开制造各种冤假错案,致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而因此家破人亡的悲剧发生。他们执法犯法,胡来乱来,随意抓人,枉法裁判,剥夺人权,拦截上访。竟违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淮安市建行的举动其实就是最典型的想借此机会给宋扬提供播种仇恨社会的种子。

  一个社会如果想稳定,不是下几份文件,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公平正义哪儿去了?诉讼官司打不赢,依法治国的精神哪儿去了?司法公正又哪儿去了?法之不公,民之不宁。民不安宁,国不太平。贪污腐败,国之大患,腐败不除,法度难行。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它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也,它慎用而不可滥行。试问,宋扬一案的相关司法公职人员你们是怎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怎么做人民公仆的。平时唱高调,喊口号,行动起来不对套。说轻点叫不负责任,说重了叫渎职。面对宋扬多年来的呼声,你们不感觉有愧吗?

  而值得一提的是,二十年前以盱眙建行名义向检察机关报假案、拒不承认宋扬是实名向他举报他人犯罪的原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如今是到处在寻找中间人去找被其陷害的举报人宋扬说情,称他已经是76岁快要死的人了,不想最终死在外面,希望宋扬能够对他当初的错误行为放他一马,并委托中间人给举报人宋扬递来了三封忏悔信件和要求宋扬停止继续申诉上访告他的1000元封口费,答应宋扬只要能够放他一马,其它事情一切都好说。信中承认自己由于一时糊涂当时没有向办案人员说清楚宋扬是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举报人的实情。最后,李峰在信中还忘不了威胁举报人宋扬说:“关于你当初向我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这个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情,你宋扬只要接受了我现在提出来的条件不去上访上告跟我来软的话,我可以出面替你说出当初你向我举报他人犯罪的实情来,如果你不听我的劝,依然跟我来硬的,那对不起,你只有一直的冤屈下去吧!我不帮助你说出你举报他人犯罪的真相来,你想翻案,做梦去吧!我就想不通了,你与王忠岭究竟有多大仇恨,你要实名举报他!”宋扬让李峰去检察院和法院说去,李峰说他不敢,那样检察院和法院会追究他做伪证、报假案的刑事责任的。

  李峰委托中间人转交给举报人宋扬的信件与1000元封口费铁证

  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让宋扬去省建行和检察院、法院围堵领导人的书信铁证

  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写给举报人宋扬祈求原谅他做伪证的忏悔信件节选

  李峰恐吓威胁举报人宋扬称当初向他举报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信件铁证

  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判刑、被有罪、被辞退的案子现在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他的事情迟早会通过媒体渠道反映到中央驻地方巡视组、督察组那里。作为地方官员,记者奉劝你们还是以尽早解决问题为妙,国内反腐的大趋势、大气候在这里,请不要在处理宋扬事情上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或者说耍任何小聪明而因此自毁前程。地方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孰重孰轻!其严重程度相信你们应该会比谁都清楚的。

  俗话说的好,得民心者得天下,这也是千古不变的永恒真理,谁伤害老百姓就等于在伤害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这个道理相信大家应该都懂的。

  在我们结束采访准备离开江苏盱眙的时候,宋扬再一次的向我们表示他不会放弃此案件申诉的决心。将就此案件以命相拼,以死相博到底。为的就是讨回一个公道。并准备最近去北京最高院继续进行申诉。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视频接访的形式答应了宋扬的请求,将重新调阅他的案件卷宗。宋扬已经将原行长李峰写给他的三封忏悔信件通过快递的方式递交给最高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接受了宋扬的申诉材料。(据悉:最高检察院已经与2017年3月2日驳回了宋扬的申诉请求。)

  2017年3月28日,最高院接受了宋扬视频申诉的请求,并要求他带着所有的证据与诉讼材料去最高院设立在南京的第三巡回法庭。4月5日,举报人宋扬向最高院在南京设立的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无罪申诉材料。无任何结果。2018年5月28日,举报人宋扬再一次向最高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其无罪申诉材料。2018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8)最高法刑申957号通知书驳回举报人宋扬的申诉请求。称:你明知王忠岭、曹善寿的行为违法,不仅不明确予以制止,反而参与有关行为,而且事后分得赃款,在刑法上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再审生效判决认定你是本案的共同参与人,同时也认定你是本案的举报人,这两种认定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不矛盾。并且要求举报人宋扬就此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

  最高院下发既是案件参与人又是案件举报人自相矛盾的申诉驳回通知书

  “我一个大活人,有没有参与作案,我自己非常清楚,参与了,也就不存在举报他人的犯罪事实了。举报人就是举报人,罪人就是罪人;参与了就是参与了,没有参与就是没有参与,法律是讲究证据和事实的。它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在这一起案件中,我怎么能够说既是案件的参与人、罪人,又是案件的举报人,难道说我是自己举报自己犯罪吗!请问这在法律上能够说得通吗?与情、与理、与法也说不通,我连续三次去向当时的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举报均被其从办公室里轰走,并且暗地里告诉被举报人进行串供,你行里不去人就我所举报反映的事实进行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还告诉被举报人进行串供,让我怎么办怎么去制止!难道要我拿生命去和他们拼吗?这可真的是可笑之极,滑稽之极。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是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为制止和举报他人犯罪我的手指都被打断了,居然被法院错判我有罪,而且还被要求尊重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自觉服判息诉。试问:这是哪家的法律!”电话里,宋扬气愤的向记者倾诉说。

  宋扬是江苏省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举报人非作案合伙人,这个已经是不需要有任何争论与怀疑的铁的事实了,没有他当初的大胆实名举报,就不会有今天的盱眙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两级组织的案件通报与所有案件知情人的证言均已经证实了这个事实,盱眙县检察院、盱眙县法院仅仅凭借原行长也是责任人的李峰一个人伪证,便否定宋扬的举报事实,个中定有不可以告人的黑内幕。

  纵观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有罪一案及在各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种种司法不公平与案件的乱判与错判等异常现象,我们认为这就是属于当时司法腐败所致,且这种腐败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系举报人被陷害的最典型的冤假错案。希望人大、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对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及其多年来所投诉反映的事情予以重视。从“严党纪、扬法威、顺民心”这三个方面入手。尽早、尽快就此案件启动追查问责程序,不要让正义在这里继续流泪了。

  路漫漫其修远兮!在国内走完所有诉讼程序的举报人宋扬独自一个人徘徊在京城的长安大街上,他不知道下一步将做何选择!他告诉前去采访的记者说:“待两会结束以后,他还将再一次的向两院递交申诉材料!”。

  据悉:目前,宋扬已经决定就此案件做好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纪委递交申诉材料的准备工作。不行的话,他将就此案件的申诉情况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递交他的申诉材料。我们也坚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与各项法律条款条规的逐步完善,在宋扬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下,法律最终会还他一个明白与公道的。

  在关注报道此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将会利用我们媒体人的资源优势去联合更多的海内外媒体来共同跟踪报道该案件的最终查处与落实情况的。

  原来源:中国城市杂志官网

  原标题:三十年倒查:江苏盱眙建行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何罪之有

  原链结:http://www.chinabimunion.com/shehui/content_212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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