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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遭质疑

去360搜 BaiDu搜 2022-03-21

   我叫杜伟民,身份证号码是412828197202162439,是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合伙人李俊又名李保华,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5050015。现网络实名反映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时涉嫌违规执行等问题。

  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广玉,罗廷英,田磊合同纠纷一案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作出(2019)豫1729民初3233号、(2019)豫1729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豫17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书。(注:下附判决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田广玉,罗廷英,田磊与被告杜伟民和李俊于2012年6月6日签订的〈宅基转让协议书〉、〈宅基转让附加协议书〉合法有效,由原告田广玉,罗廷英,田磊与被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伟民和李俊继续履行。

  2021年5月2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田广玉、罗廷英、田磊申请执行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给予新蔡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复意见如下:

  关于申请人田广玉,罗庭英田磊申请执行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内容中的第一项行内容,面积,位置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办理产权过户条件等请求回复,经了解,建筑行业有关部门执行和审理协调会精神、合议庭评议回复如下:1、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换给田广玉、罗庭英、田磊两间门面房位与被申请人所开发的房产二号楼从南向北第三间第四间,有被申请人负责水,电,路三通,费用由被申请人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公承担。2、置换的门面房上下净空高度不低于4米、按4米计算。3丶置换门面房合同约定南北宽度不少于3.5米,按3.5米计算,合同约定门面房东西长不少于10米,按10米计算,被申请人应交付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门面房,给申请人以实际丈量的两间门面房宽度为标准,后半部分不足的宽度,楼梯占用部分从门面房后半部分多余面积补足,多余部分按2012年九月,回民路门面房市场价格计算多退少补。

  4、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换给田广玉罗廷英商品房住宅一套,面积120平方米,位于申请人门面房上方对应的二楼商品房面积多余或不足部分按2012年九月回民路门面房市场价格计算,多退少补。5丶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田广玉、罗延英、田磊车库一间约20平方米左右,按20平方米计算配备相关大门设施装置面积多余或不足部分按2012年九月回民路门面房市场价格计算,多退少补。6、被申请人杜伟民、李俊、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给申请人田广玉、罗婷英、田雷办理产权手续,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民二厅回复意见执行,严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二厅,在回复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前,经过民二厅所有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合议后形成的,参加的法官都是独立法官,由人大监督,对人民负责,有判决的权利,比较了解案情,实地现场去了解过,合同纠纷案件是他们判决的,回复执行局的内容是真实的,符合客观的,回复意见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新蔡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的时候,却强行按每间门面房宽三米五,深度13.18米执行,没有向我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我向执行局询问时,执行局周伟说是领导安排的,而执行局王局长告知我执行依据的是按照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执行的,但是我本人并未看到任何相关法律文书,剥夺了我的知情权。野蛮执行的结果,造成拆迁户5户11间门面房每间多执行了10平方米,损失超过百万。我不禁想问,难道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判决不具备法律效力吗?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如此执行令人疑惑不解。

  综上:反映人认为原判决内容第一条,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明确,民二庭回复执行局意见比较清楚,具体。执行局执行的是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应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某些领导的意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强烈呼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执行“新蔡县民二庭回复意见"的法律文书。

  反映人:新蔡县金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伟民,李俊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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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新蔡县人民法院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遭质疑

  原链结:https://m.weibo.cn/detail/474906679994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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