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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出狱快两年 冤案至今未平反

去360搜 BaiDu搜 2022-03-23

   原标题:罪犯出狱快两年 冤案至今未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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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法院拒不纠正冤案(系列报道之二)

  汝州检察院办案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

  本网河南郑州讯:一篇题为《河南汝州:实名反映审判机构拒不纠正错案》的文章,自2021年7月21日在网上公开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数百家网站进行了转载,时至今日已 7个多月了,案件的进展情况究竟如何呢?为此,本网专程走访了举报人王先生,下面是本网人员从王先生处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报道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2021年8月底又适逢中央政法委第九督导组来河南进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王先生把所有的案件材料和新闻报道的事实真相材料,寄到了中央督导组,10月20日,平顶山人民检察院一位自称小库的女同志,给王先生打来电话,称中央督导组把案件材料批到了平顶山检察院,

  并说很快就会有人通知你约见你的!10月21日9时38分,王先生接到了汝州市检察院淡亚峰打来的电话,告知王先生她接到了从中央政法委第九督导组转交的材料,并说有需要再补充的材料可以给她提供,王先生告诉她:所有需要提供的材料都给中央督导组提供过了,别的没有什么要求,只希望她尊重事实,尊重证据依法办案就行了!

  过了一段时间,王先生见淡亚峰没有通知王先生了解案情,向淡亚峰打电话询问原因,从11月12日起至11月22日止打了3次电话都没人接听,连个短信也没有回。12月6日,王先生终于打通了淡亚峰的电话,问淡亚峰案件她怎样办理呢?淡亚峰说:办好了,都已经向平顶山检察院汇报过了,原判没有错!

  我问她:中央督导组批下来的案件,你们不调查当事人?你们怎么知道案件没有错??涉案人员郭国强也是你们汝州检察院起诉的,公诉人还是你,难道我们双方都错了吗?我问这事该怎么办,她说:你找平顶山检察院去!看他们怎么办。

  王先生说,当初在2014年10月和11月的时候,汝州市检察院在王先生被非法关押期间,就发现了刑警队办理的案件: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卷让刑警队补充侦查,刑警队还是拿不出充分的证据,2014年12月的一天,检察院公诉人王霞到看守所对王先生说,刑警队一定要让检察院起诉你。

  王先生对王霞说:犯罪要讲证据!没有证据你怎样起诉?王霞说:王哥对于这件事我也是没有办法……,当时我想:王霞是位女同志,我也不便难为她,我说起诉,你就起诉吧!让法院给个公断,谁知道汝州法院的审判长王晓辉竟不顾事实会枉法裁判!王先生让媒体看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第一页,在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写道:2014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王西明与郭留卷双方按约定在汝州市广成西路“驴牛羊饭店”见面,郭留卷将44600元钱给王西明,王西明装进自己的公文包内,随即郭留卷打“110”报警,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将王西明带走,将王西明公文包内的44600元扣押。

  在长长的12页《判决书》中叙述的都是郭国强、郭留卷、郭保卷,因郭留卷在汝河治理中因违法建房诈骗国家资金,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如何找人讲情的问题!却一点也找不到王先生向郭留卷要钱的任何证据!!

  王先生说: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错误!汝州市刑警队戎鹏旭、王长有被当事人郭国强买通后,直接策划和实施了汝州市“驴牛羊饭店”的裁脏诬陷案,戎鹏旭、王长有已成了案件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2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

  这一点汝州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难道就不懂法吗?《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021年12月20日,王先生电话询问汝州市检察院张延斌副检察长:案件办错谁负责?张检察长答复:案件办错他负责!下午3时许,王先生约见了汝州市检察院一部的关文丽主任,询问关主任:这个案件没有证据检察院是怎样起诉的?关主任说:没有证据只要符合对方当事人有错误,不管你问对方当事人要钱不要钱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和关主任就证据问题争论了起来。

  关主任还说:我们的认识不一样!在那里我不想和一个女同志再争吵,就起身告辞了。,不要证据,那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吗?王先生说: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这个冤案是由:汝州市刑警队办案人员执法犯法、汝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和汝州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枉法裁判造成的!王先生说:真正的罪犯已于2020年9月10日就已经出狱了,眼看着就出狱将近两年了,我的冤案至今还没有得到平反!真是要求平反一个冤假错案——难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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