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 > 正文

辽宁高院两法官无视最高院裁定被举报

去360搜 BaiDu搜 2022-03-23

   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记者展示他向北京、辽宁省各级相关部门的实名举报信,“尽管我已经连续多年向相关部委举报迟迟没有结果,但看到众多相关的人员陆续落马,我还是有信心的。”

  在案件受理之初,锦州兰星公司便向承办人张岩松提交北大荒公司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材料,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北大荒公司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张岩松对此置之不理。2016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指令辽宁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件重新审理的裁定中提出,关于兰星公司、天元公司主张的本案存在伪造重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是否存在,应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时予以认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但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承办法官张岩松没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查明。本案法官张岩松对北大荒公司进行无理由偏袒,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充耳不闻。

  超大标的保全,企业被迫停产停业

  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国美和法官张岩松的配合下,辽宁高院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恶意保全,超标的查封,致使锦州市招商引资来的重点企业、地方纳税大户锦州兰星公司被迫停产停业,并因此导致上百个职工及家庭丧失收入来源,全然不顾审判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对最高人民法院明令严禁超标查封的要求置之不理,张岩松法官对锦州兰星公司诉前保全3.1亿元,在固定资产远远超过3.1亿元的前提下,仍执意将锦州兰星公司的公司账户及流动资金全部查封。

  为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消除因职工下岗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锦州兰星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以申请解封5000万流动资金,但张岩松法官滥用职权、故意给锦州兰星公司设置障碍,无理要求锦州兰星公司提供3.1亿元的担保或者提供扣除固定资产后的等额担保才能给解封5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4条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7条规定:“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的资深法官张岩松极其清楚这两条规定。

  公然违法拍卖,设置障碍,出价低者竟然中标

  在油品拍卖过程中,张岩松法官违法操作、滥用职权,故意将油品出售给北大荒公司推荐的低价竞买者,而忽视锦州兰星公司推荐的高价竞买者,最终导致锦州兰星公司直接损失4482.43万元,油品损耗925.20吨、损失人民币629.14万元,合计造成油品损失5111.57万元。张岩松法官要求参与竞买者必须在中标后交2000万元的保证金并且要提供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8000万元的保函。当北大荒公司推荐的竞买方中标后,张岩松却不要求其交2000万元的保证金,也没有提供有资质的担保公司8000万元的保函。张岩松此举是明显的违法拍卖、利益输送。在锦州兰星公司的油品被张岩松法官故意低价拍卖给北大荒公司推荐的竞买者后,变卖油品所得款项,依法应该属于兰星公司所有,是兰星公司的财产,而张岩松法官却未经兰星公司同意,不顾兰星公司反对,竟然指令竞买中标方将其中2000万元的购油款直接支付给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政府。虽然兰星公司强烈反对,最后在张岩松法官的指令下,还是有700万的油品变卖款被打给了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政府的银行账户。兰星公司认为,张岩松法官这样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恶意拖延庭审期限,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二审的判决书中纠正道:“如果案涉买卖关系真实存在,锦州兰星公司购入如此大量的油品不可能没有对应的存储、加工或者销售等记录,在大连农垦公司未提供锦州兰星公司对购入的油品进行了存储、加工或销售等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辽宁省高院拒不纠正,导致锦州兰星公司欠付北大荒公司5.9亿元的荒唐裁判结果。在举证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张岩松法官依据北大荒公司的单方申请对锦州兰星公司进行所谓的“司法审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中的裁判认定,都足以证明张岩松法官故意违法将举证责任错误的分配给锦州兰星公司,违法偏袒北大荒公司,严重侵害锦州兰星公司的合法权益。

  郑国美和张岩松拖延审限的时间达三年之久,经锦州兰星公司多次催促后,张岩松法官罔顾法律事实,在北大荒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锦州兰星公司与北大荒公司存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民事举证责任规则,不平等的分配举证责任,仅仅依据北大荒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虚假审计报告便枉法裁判,作出了锦州兰星公司欠付大连北大荒5.9亿元的判决。

  充当司法掮客,进行利益输送

  辽宁省高院副院长郑国美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北大荒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系郑国美妻子段新霞介绍的。北大荒本案的代理律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何宝岩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副庭长,同时也系本案承办法官张岩松的老上级。

  “我们发现大连北大荒公司还专门支出了453多万元的现金及礼品用于办案经费。这不能不让人怀疑,郑国美、张岩松一系列不正常行为的背后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法定代表人对记者说。

  2019年7月22日,锦州兰星公司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张岩松法官在上述案件中予以回避,并要求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其违法和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7月底,法定代表人用其妻子手机给张岩松法打电话询问其为何不回避该案,张岩松答复说:“我也想回避该案,但郑院长不同意我回避,所以该案件只能由我审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釆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日昭昭,天网恢恢,我坚信正义到来的一天!”法定代表人自信地说。“正义不会缺席,我有这个信心。”

  原标题:辽宁高院两法官无视最高院裁定被举报

  原链结:http://www.shen1law.com/2022/20220323034827H8PV7.html

免责声明

1、此文内容为本网刊发均转载于自其它媒体作品或会员发布,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目的在于信息的传递, 本网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对文章观点有异议或持有反对意见,或有此产生任何法律问题与《头条新闻网》无关,如对稿件有质疑请及时联系:(QQ29560441)。

2、凡涉及客服电话、转账交易等请查询官方认证,谨防上当受骗。

3、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核实安全认证的官方客服电话,防止上当受骗。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烦请在15日内用邮件发送至邮箱rwnews@qq.com我们将及时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02-2021 头条新闻网 TouTiao News 京ICP证14014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116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rwnews@qq.com | | 已刷新 5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