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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告虚假诉讼还是福安法院虚假开庭?程序不合法是否追责?

去360搜 BaiDu搜 2022-04-08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办公司获得收益,创办公司就免不了会因为股权分配问题、债务纠纷问题产生矛盾,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一家公司的几个股东之间就因为公司股权及债务纠纷闹上了法庭,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起简单的股东之间纠纷,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社会人士的关注,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而作为执法机关福安法院却不按程序办案,到底是在利益的推动下,还是在权利的簇拥下?知法违法,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追责?

  2008年,林荣忠向法院提起高利贷诉讼,其诉讼称林丽云在2000年10月20日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理由向林荣忠借款130000元,并以林丽云签字的一份借条为证据,向林丽云多次催讨借款,但林丽云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实际上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林丽云出资16.65万元占股33%、许健出资16.65万元占股33%、林其忠出资8.35万元占股16.7%、苏品权出资8.35万元占股16.7%组成。

  其实际经营的范围为五金、交电、化工销售及摊位出租等罗江农贸市场的经营。由于股东内部矛盾,公司无法经营,2008年由占股三分之二的林丽云、许健提出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对于只占三分之一股权的苏品权、林其忠对于公司解散和市场的拍卖始终持反对态度,为了设置阻碍而将市场财产的产权证隐匿起来,私刻公司印章,还召集社会人员千方百计的阻碍买家吴锦通进入市场,并编纂了之后的林丽云借款时间,达到阻止市场清算的目的。

  执行程序违法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林荣忠的起诉后,组成了以陈开廉法官为审判长,林劲松法官、刘陈聪法官为审判员的合议庭处理该案件。

  该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林丽云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而是直接在2009年4月13日作出了【(2008)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丽云一次性返还原告林荣忠1300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林丽云直至该案件到达强制执行阶段才知晓以上情况。

  这起高利贷纠纷案究竟存在怎样的疑点,能让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原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还支持原告的判决,下达了判决书呢?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但是本案中的民事诉讼状上却并没有原告林荣忠本人的签字;此外,作为本案直接定案依据的证据,即13万元的借条上记载的提交人也并非是林荣忠本人的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书证的情况下,该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是本案中的借条复印件并没有按照规定盖上与原件无误的核对章,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核对的签字记录。

  那么该案件究竟是不是原告林荣忠提起的诉讼呢?审判员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呢?该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先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先不论福安市锦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盖章的担保书是否具备担保效力,仅从时间上看,福安市锦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的时间是2008年8月21日,而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林丽云名下的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股份的裁定书是2008年8月20日,法院保全裁定书出具的时间竟然早于担保人提供担保书的时间,由此可见,福安市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实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作出的。

  从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显示,该案的庭审笔录并无原告林荣忠的签字,同时,该案庭审笔录记载的开庭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那天恰好是星期日并非工作日,那么此案究竟存在真实开庭的情况吗?即便有安排开庭,在原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是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p#分页标题#e#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交给送达人。送达人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交给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无法直接送达的还可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只有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还有穷尽上述送达方法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案中,原告林荣忠和被告林丽云均为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谓的原告林荣忠完全知晓被告林丽云的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但原告林荣忠却故意将被告林丽云的家庭住址赛岐镇虹桥街永安西路131号写成赛岐镇虹桥街永安西路13号。本案的审判人员也并未向公安机关核实被告具体户籍地址的情况下,直接向错误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导致被告无法得知被起诉的情况下,丧失答辩的权利。

  本案合议庭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都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为何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原告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何可以先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在未查询被告准确的身份户籍地址情况,为何按照原告填写的地址作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合议庭在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为何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为何在没有查询及穷尽送达手段,直接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到底是虚假办案?还是执行程序违法?

  而据本媒体了解,林丽云2003年1月23日和2005年6月9日以向景江公司借款的名义分红所得的3万元和10万元,均被林荣忠的妻子尤细雪领走,该金额与本案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一致,从款项金额和还款对象符合偿还本案借款的特点。而尤细雪领走的13万元借款时间也在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之后,时间上也符合借款后还款的时间顺序。

  因为在林丽云以向福安市景江公司借款名义分红的形式偿还本案借款期间,又恰逢林丽云与余泽丰之间发生关于景江公司归属的股权纠纷诉讼,所以林荣忠和尤细雪在实际上已经领走13万元的情况下,仍然以林丽云名下的景江公司股权归属尚有争议,不能以分红抵押借款为由,将13万元借条还给林荣忠,这也是为什么林丽云还清借款后林荣忠仍持有借条的原因。林荣忠说尤细雪之前领走林丽云的10万分红是偿还之前林丽云借尤细雪的10万元借款,毫无事实依据。

  首先,林荣忠说林丽云之前曾向其妻子借款10万元,不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就连具体的借款过程都讲不清楚,很显然所谓的林丽云向其妻子借款10万元完全是其编造的。

  除了前述两笔分红,福安市景江公司一直有分红,如果林丽云有向尤细雪借款前该款项早被尤细雪扣走。

  所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关于林丽云与江韩月等19人高利贷系列纠纷案,原审19个案件均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依法向林丽云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剥夺了林丽云的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林丽云就直接缺席判决。

  原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林丽云具有“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随意认定申诉人林丽云下落不明,并以此为由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导致林丽云未能参诉讼,严重剥夺林丽云的辩论权等诉讼权利。

  其次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如下:

  一、徐有增案存在的问题#p#分页标题#e#

  1、本案的借条真实性存疑。因为时间太久,徐友增提供的借条是否林丽云本人书写,林丽云已经忘记了,因此,相关的借条应当鉴定。

  2、林丽云虽然曾经有向徐友增借过款但实际借款金额也就十多万元,并没有徐友增主张的44万元之多,徐友增主张的借款大部分没有实际交付,徐友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有借款均已交付林丽云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仅根据借条就支持徐友增主张,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3、徐友增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收取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一审判决未予以抵扣,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均错误。根据徐友增提供的借条可知,其中有27.5万元借款(2003年8月13日4万元,2002年11月26日2万元,2002年12月25日7.5万元,2002年12月25日 9万元 , 2003年1月9日0.5万元,2003年1月9日4.5万元)约定的利息月利率3%,约定的利息至少超过同期同理贷款利率的50%,而徐友增在庭审中已自认林丽云的利息已经按前述利率付至2006年6月,根据法律规定,徐友增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的利息十多万元应当抵扣本金,原审判决未予以抵扣系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4、徐友增明知借款是用于赌博,前述借款系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

  二、林其忠案的问题。

  1、林其忠主张的借款大部分没有实际交付,林其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有借款均已交付林丽云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仅根据借条就支持林其忠的主张,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林其忠主张的借款59万元【2002年8月19日27万元(还11.34万元),2003年6月30日13万元(1.56万元),2003年7月16日10万元(9千元)、2003年8月19日9万元(5400)】,法院均未认定利息,而林其忠在庭审中自认按月利率3%分收取利息至2003年10月,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那林其中自认按3分利收取的款项应当抵扣利息,原审判决未依法抵扣仍本金借款本金为59万元,显然系认定事实错误。

  3、林其忠的钱实际是林涛的,林涛当时是工商银行的行长,前述所谓的借条实际上是林焘出资和林丽云一起赌场放的高利贷的出资证明,故林丽云与林其忠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高利贷关系。

  三、黄惠荣案存在的问题。

  1、黄惠荣主张的借款大部分没有实际交付,林丽云实际只向其借款20多万元并非黄惠主张的65万元,黄惠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有借款均已交付林丽云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仅根据借条就支持、黄惠荣的主张,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黄惠荣的款项是从银行贷款出来借给林丽云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依法应属认定借款行为无效。

  3、黄惠荣明知前述借款系用于赌场放贷,仍予以出借,黄惠荣的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4、黄惠荣案判决超过诉讼请求。黄惠荣的诉讼请求主张按月利率1.67%计息,原审法院却判林丽云按月利率2%向黄惠荣支付利息,原审判决明显超出黄惠荣的诉讼请求,故应当依法再审纠正。

  四、陈英案存在问题:

  1、陈英明知借款是用于赌场放贷,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陈英7万元借款(2003年7月3日2万元,2003年8月3日2万元,2003年9月15日3万元),原审判决未认定双方有约定利息,陈英庭在审中自认林丽云已经支付利息4000元,该部分款项应当抵扣本金,除此之外林丽云另外还偿还了30000元,故原审判决仍认定借款本金700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五、缪碧云借款的问题。

  1、缪碧云主张的7万元(2002年7月1日2万元,2002年4月23日借款17万元),原审判决未认定有约定利息,缪碧云除了自认已经收取本金10万元外,还自认按月利率3%收取利息至2003年10月份,缪碧云自认的收取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原审判决未予以抵扣,仍认定借款本金为7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p#分页标题#e#

  2、缪碧云的前述款项实际是林焘的,林涛当时是工商银行的行长,前述所谓的借条实际上是林焘出资和林丽云一起赌场放的高利贷的出资证明,故林丽云与缪碧云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高利贷关系。

  六、王嘉莉案存在的问题。

  当时林丽云、毛少芳、陈慧三人合伙向赌场放高利贷,一万一天两百元。一个外号老三的霞浦人需要借钱赌博,毛寿芳介绍王嘉莉借款给他,当时约定的利息是为一万元一天100元,借期5天。5天后老三没有还款,林丽云、嘉莉老公、嘉莉等还去罗源那边赌场找老三拿回1万元利息。大概又过十天,林丽云等三男三女去老三讨债,通过联系王祥平带林丽云等人去老三家找老三讨债,老三出具一份22万元给林丽云(含2万元利息)。

  王嘉莉说借条是打林丽云名字的,要林丽云打给她一份借条,王嘉利将欠条打好了让林丽云签字。由此可见,首先,前述借款不是林丽云向王嘉利借款,林丽云与王嘉李既无借款合意,王嘉莉也未实际向林丽云交付借款,林丽云与王嘉莉并无高利贷关系。其次,根据林丽云的证据即林丽云与黄瑞容的通话录音(林丽云已经提交)也可知,王嘉莉明知前述款项系用于赌场放贷,因此,该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七、黄瑞容、江夏梅、江韩月、江韩全、黄江清、黄丽清、曾程荣、冯春的案存在的问题。

  1、根据林丽云的证据即林丽云与黄瑞容的通话录音可知,前述人员均明知案涉款项是用于赌场放贷,由此可见,前述款项即使未还也是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仍予以支持是错误。

  2、前述案件的借条只是前述黄瑞容一家人曾向赌场放贷的出资证明,不能证明林丽云与前述黄瑞容一家人并不存在任何的借款合意,林丽云与前述人员不存在高利贷关系。

  3、黄瑞容、江夏梅、江韩月、江韩全、黄江清、黄丽清、曾程荣、冯春等人的前述款项已经全部还清。

  4、江韩月、江韩全、黄瑞容、黄江清、黄丽清、曾程荣、冯春案的代理人黄瑞容诉称利息是6分利,如此高的利息,即便前述人员没有直接到赌场放贷,至少印证了前述人员也是明知款项是用于赌场放贷。

  5、江韩月、江韩全、黄瑞容、黄江清、黄丽清、曾程荣、冯春案,原审判决均未认定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前述案件的代理人黄瑞容自认已经按月利率6%收取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原审判决未予抵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6、根据林丽云的证据即林丽云与黄瑞容的通话录音可知,前述人员捏造高利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系虚假诉讼,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原审判决仍适用高利贷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剥夺林丽云的辩论权,相关的判决均系未经传票传唤林丽云的情况下作出的缺席判决。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予以再审纠正。

  违法评估 严重失实 损害股东利益

  一、福安法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1、福安法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士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智宏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林丽云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福安法院明知智宏公司与报告人林丽云存在利害关系。

  仍委托智宏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违反法律规定。#p#分页标题#e#

  二、智宏公司出具的本案评估报告严重失实,也不具有合法性,福安法院采纳该评估报告严重损害报告人林丽云的合法权益。

  1、案涉评估报告将不属于景江公司的债务列为景江公司的债务,导致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景江公司财产净值严重减少

  2、案涉评估报告故意不核实验证景江公司的流动资产情况,导致景江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

  3、案涉评估报告故意不列公司债权,导致景江公司股权的

  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智宏公司未对《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所列的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进行核实验证,即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确认,被告智宏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林丽云的利益。

  福安法院未为依法提取和提交评估景江公司股权价值所需的材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智宏公司的评估报告前提假设是:福安法院提交的委托评估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而福安法院明知提交给委托公司的材料不具有完整性,更无法保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福安法院仍采纳该评估报告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林丽云的合法权利。

  2、福安法院提交给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材料未经报告人林丽云质证,智宏公司据此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在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林丽云、许建、尤细雪、林荣忠、苏品柏、徐秋声、肖招胜支款共计1103000均未返还景江公司,对于《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所列的费用支出合计994288.91元,也未返还景江公司,既然是借款为什么不归还,故意不将景江公司的债权列为公司资产,客观上也导致景江公司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

  本案中,福安法院提交给智宏公司的所有评估、鉴定材料均未组织报告人林丽云进行质证,因此,智宏公司据此评估材料出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必然不具有合法性。报告人林丽云已要求将股权评估交由行业协会评审,评估公司无会计审计资质,股权评估未经会计审计,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合法。报告人林丽云已申请公司清算,且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年11月26日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解散清算,福安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因此拍卖股权行为违法。林丽云在福安法院执行章俊德案件中享有中拍房屋到期债权,该债权可抵偿对报告人林丽云的系列案件债权执行款,福安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但福安法院未中止执行,程序违法。涉及林丽云作为报告人的借贷案件均系违法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再审,应当中止执行林丽云股权。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算不算帮凶?

  2008年11月26日景江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决定共占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许健与林丽云表态同意解散公司,原因是由于担任公司监事的林荣忠以及担任公司出纳的林妻尤细雪从不公布和结算公司的财物状况。

  2009年5月15日景江公司与中标人吴锦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150万元出价款,但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达10年多次拒绝清算小组的备案登记申请,占三分之一股权的苏品柏、林荣忠极力反对公司解散清算,并百般阻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实施,需退还吴锦通100万元,并被吴锦通起诉赔付141万违约金,苏品柏、林荣忠利用关系捏造事实,陷害大股东许健和林丽云刑事犯罪,自2009年6月18日许健被刑事拘留,林丽云被网上追逃到2013年12月31日案件被撤销,长达4年半!为了阻止景江公司的解散清算,2009年7月许健、林丽云被捕后,宁德市经侦支队指令林荣忠妻尤细雪管理市场为由,霸占市场收取租金,直至2011年底,2008年11月29日许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建芳递交了景江公司解散清算登记申请备案的全部,但林丽云陪同拍卖公司工作人员。

  于2009年5月12日向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拍卖备案时发现网上没有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备案材料,许健获悉后当即打电话催促刘建芳重新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伪造证据在没有清算且三年未年检的情况下,为景江开出新的营业执照?目的何在?股东苏品柏等人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与2012年7月3日补发的营业执照为依据,向福安市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状告罗江农贸市场承租户汤何容与罗水忠同景江公司清算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无效。该两起诉讼均历经福安市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均撤销两审判决,指令重审。最终均被福安市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以原告苏品柏等人所代表的景江公司申请撤销诉讼结案。#p#分页标题#e#

  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长林丽云于2014年3月5日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张鸰递交了景江公司解散清算登记申请的全部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10日才第一次书面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后),竟然敢于说“不予受理理由如下:1、该申请材料不全;2、该申请材料时间为2008年11月6日,超过受理期限。”为什么会超过受理期限?为什么不提2008年11月29日许健递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景江公司清算小组长、股东林丽云于2012年7月26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呈交举报信,举报景江公司三年未依法年检,要求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又于2017年7月3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呈交《关于强烈要求准予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备案并停止审批公司营业执照的报告》。于2017年9月6日,向各有关机关呈交《强烈要求督促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登记,并停止审批公司营业期限的报告》指出:“报告人就上述事项已多次向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但其仍违法不予审批,9月29日,再向有关机关呈交《强烈要求停止审批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期限的报告》指出:“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未参加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吊销营业执照,但福安市工商局仅作出罚款23000的行政处罚,反而对景江公司进行补充年检,其行为已经违法。“2015年4月27日景江公司其他股东伪造本人林丽云向福安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章程,其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均是虚假的,应当撤销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可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但视若罔闻,反而先行年检(2012年7月3日颁发新营业执照),后才弄虚作假导演处罚闹剧(2012年8月1日巡查发现三年未年检,故在8月3日责令补办年检并处罚23000元)!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局个别领导长达十年来,明知景江公司股东会早已决议解散清算,不但不依法给予支持,反而设置障碍,拒绝备案,甚至帮助小股东,暗中签发营业执照,直至补办年检。如此弄虚作假,实在罕见!

  景江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的问题

  1、景江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任何公司均有权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2项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解散清算,任何外人无权反对。其决议解散的法律效力纵使法院也无法否决!

  2、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的备案登记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景江公司的管理措施,无论有否备案,均不影响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的成立。长期拒绝备案登记,是否是为其后补办年检预留缺口呢?

  3、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不但已经于2008年11月26日依法成立,而且已经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行使职权,委托评估,委托拍卖,乃至与竟拍人吴锦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拍卖对价150万元。仅是由于苏品柏与林荣忠拒绝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拍卖标的物而已。但是,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迄今为止未能履行,纯属苏品柏与林荣忠恶意干扰破坏的结果。该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什么一定要大力支持呢?

  4、景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7月3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颁发于其三年未曾年检的事实尚未处理之前,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为何如此高速签发营业执照?景江公司连续三年未报企业年检,罗江工商所居然到2012年8月1日才“巡查”发现,是否罗江工商所过于疏荒职守或者纯属市场监督管理局欲盖弥彰之举?领导8月3日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9月1日前补办年检,其下属是否隐匿了景江公司6月29日的《申请延期年检的报告》和7月3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当时领导不想看见该两份文件?否则怎么能够出现如此荒唐的事情?

  林丽云随后请求人大常委陈主任监督福安法院纠正违法拍卖林丽云景江商贸公司股权,并督促执行回转的紧急报告:福安法院执行局违法拍卖林丽云所有的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33.3%股权,拍卖人员是2020年分管执行局陈开廉院长,执行长杨曦、执行员彭跃华、李琳;2021年9月后分管执行局的王林清专委、许健斌局长,审判长叶林、审判员孙浩章、黄健涌,法官助理李琳,造成重大损失。#p#分页标题#e#

  特具此报告请求人大代表监督福安法院纠正错误,执行回转,撤销违法拍卖股权的执行裁定书,并将股权返还报告人林丽云。福安法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福安法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林丽云的机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从2006年至今诉讼16年无果 福安法院程序不合法是否追责

  林丽云于2000年拍卖的福安法院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永安西路36号,但福安法院长达18年拒不交付拍卖房屋,错误作出撒销委托拍卖的裁定,林丽云申诉多年无果,于2018年7月4日向福安法院吴世平院长出具紧急报告,强烈要求福安法院交付林丽云法拍房屋赛岐镇永安西路36号请求依法监督。2001年5月9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安执字第637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在被执行人没有收到本院委托和监狱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赛歧镇永安西路36号的房屋,该执行程序不合法”为由,裁定“一、撒销本院(2000)安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2000)安法执字第50号委托拍卖函;二本案重新开始执行程序”。报告人认为,福安市人民法院(2000)安执字第63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庭实与适用法庭错误,应当撤销。

  一、本案执行程序已按法律规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并不违法。二、福安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合法有效,应维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将拍卖房屋交付给报告人。

  林丽云随后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宁德中院审委会讨论认为,买卖人林丽云竞买程序合法,应维护拍卖行为的合法性,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并明确指出:福安法院应交付房屋给买卖人林丽云。可是,林丽云没有想到,福安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已经与张俊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拒不执行宁德中院的指示。这下,宁德中院也近于无奈,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2003年1月22日,省高院在复函中以《委托拍卖函》与《执行通知书》同时制作,而委托拍卖函是以一审未第一次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认定福安法院委托拍卖行为无效。福安法院以此为依据,拒绝交付房屋。幸运的是,林丽云的材料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张书华女士的注意。2005年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给张书华复函,表示当天已把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办理。张书华对本报表示,在收到林丽云反映的材料后,她也咨询了很多法律工作者,很多律师都一致认为,房屋应该交付林丽云。

  林丽云在事情发生后,曾给福安市纪检陈为忠书记、福安市政协林志生主席、福安市黄其山市长、福安市人大常委会陈昌东主任,福安市委周祥祺市长一一递交过监督福安法院违法拍卖林丽云景江商贸公司股权并督促执行回转的紧急报告,但都没有明显的效果。

  从2000年10月至今,时间一晃过去了20多年,林丽云还在等待。林丽云几年来花费了10多万,光请律师就花了很多代理费,但是一直没有开庭申诉的机会,因为一直以来各级法院都是以内部函的方式在处理这件事情,没有立案,没有通知,对于她来说,难道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吗?真的没有公平、公正可在了吗?法律到底是正义公平的象征,还是强者的保护伞呢?

  福安法院在评估报告虚假的情况下依然坚持拍卖股权,程序是否违法?又在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虚假诉讼、违法审判,作何解释?希望福安法院能够依据事实重审此案,希望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回转,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资质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合法合规进行公司清算,并退还拍卖的房产,返还林丽云合法法拍房屋,维护林丽云的合法权益!

  原链接: https://zhuanlan.zhihu.com/p/49493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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