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吴川市塘㙍镇小占村易姓村民诉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民政局行政强制执行案和行政赔偿一案,目前庭审已结束,待合议庭评审后,将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基本案情:
易姓祖先易宣三出生于清末光绪年间,生前曾任隶州州判,在当地颇有威望和名气,是吴川历史文人,后卒于1939年,葬于简山低杭三仓岭。因汕湛高速吴川支线需途经该坟墓,2019年12月26日,易宣三后人将该坟墓迁葬至易姓村民所购得的、有地契的祖山屋屈岭上,在此之前屋屈岭已埋葬着多名易姓其他先人,迁移旧坟与新建坟墓的过程中,均无行政机关通知要求易姓村民停止行为。后大院村陈姓村民通过信访等途径,称“宣三坟”是葬在其村民的岭地上,后经过吴川市塘㙍镇人民政府、吴川樟铺镇人民政府的协调,联合汕湛高速公路吴川支线征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吴川市湛江国际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将我镇汕湛高速公路吴川支线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至水鸭岭公墓园的函》,易姓后人已协调处理好迁坟工作。
2021年3月18日,在未有任何机关通知易姓族人的情况下。易宣三坟墓被其他人员用挖掘机彻底损毁,易姓族人到场后发现坟墓已被毁坏,地下面的棺木和骸骨以及陪葬品均不见踪影,对易姓族人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同时此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易姓村民当场报警处理。易宣三坟墓被其他人违法损切毁被掘事件,被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栏目于2021年4月2日做了报道。
该事情发生后,易姓族人集全族之力,采取了多种途径积极主张权利,先后向吴川市公安局报案,向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控告、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各机关均以是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其管辖,但询问是哪个行政机关所为,又称并不清楚。
直至2023年1月30日,易姓村民的代理律师向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公开的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2020年8月21日出具行政相对人为易姓族人的《行政整改通知书》。该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新建坟墓的岭地属大院村岭地,要求恢复原状。
“宣三坟”的由来及案情起因、经过
易宣三原葬于简山低杭三仓岭,因汕湛高速吴川支线需途经“宣三坟”,2019年12月26 日,宣三后人将“宣三坟”从简山低杭三仓岭迁至屋屈岭(即本案案发地点,又称为“杀人岭”)。案发地屋屈岭之所为称为“杀人岭”,是因在清朝末年间,黄坡镇大院村与塘缀镇低垌村曾就屋屈岭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引发流血事件并伤及塘缀镇低垌村村民性命。后黄坡镇大院村与塘缀镇低垌村通过衙门断案,将屋屈岭判给了塘圾镇低垌村,但塘缀镇低垌村怕日后子孙记仇、悲剧重演,为忘记仇恨,后将屋屈岭转卖给了小占村赖姓及两户易姓村民。
时隔多年后,小占村赖姓村民又因屋屈岭的权属问题与大院村村民发生官司,幸得宣三帮助,屋屈岭的权属仍判归小占村赖姓村民所有。小占村赖姓村民为报答宣三的恩情,同意了小占村易姓村民避免日后子孙记仇、悲剧重演,为忘记仇恨,后将屋屈岭转卖给了小占村赖姓及两户易姓村民。并同意了小占村易姓村民日后可在屋屈岭葬山,此地在传统上早已是易姓村民公共墓地,葬有多个易姓村民(在屋屈岭的地契中有说明,该地契目前在吴川塘缀镇小占村赖姓村民手中)。因此,“宣三坟”在 2019 年底能得以迁至屋屈岭。
后大院村又以屋屈岭的权属问题向政府提出异议,认为“宣三坟”侵犯了其岭地,双方产生争议。后经吴川市政府牵头,黄坡镇、塘圾镇领导的多次组织调解,并经研究讨论后,双方于2021年3月2日达成最终一致解决方案,即自2021年3月14日至3月20日,黄坡镇政府负责起山,塘缀镇政府负责坟地迁置,将“宣三坟”从案发地屋屈岭迁移至水鸭岭公墓安葬。
但就在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一致,即将迁坟的情况下,2021 年 3月18日,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开着挖掘机来到屋屈岭“宣三坟”所在地,把占地60平方米的“宣三坟”彻底捣毁,只留下堆砌坟地的一些砖石,原坟地下面的连棺带骨以及陪葬品均不见踪影,现场不堪入目。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和黄律师。
代理人赵律师指出,被告黄坡镇政府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至庭审结束,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一个行政机关如此怠于举证的情形,实属罕见,更有甚被告的代理律师当庭称自己证据比较少原告证据比较多,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的部分就是其被告行政机关的证据,如此举证方式亦是闻所未闻,须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就是申请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所得,饶一个弯又成了原告证据多,被告明明有证据确拒不提供,怠于举证,这严重影响了法庭的审理。
其次,被告黄坡镇政府在庭审时当庭承认是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再结合其不提供证据的行为,代理人认为依法是可以当庭判决其败诉的。
可惜的是,很多证据由行政机关掌握,行政机关不提供证据,便无法完全查清本案的事实,如被告黄坡镇政府在法庭辩论阶段称,是由市政法委牵头,其配合实施的,但面对询问,要求提供经委托或者授权实施行为的证据时,黄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选择了沉默。经法官询问当天有哪些机关在场,其称“殡葬改革大队”有派人到场,而吴川市民政局则又称,当天没有派人到场。实际2021年3月18日的当天拆除坟墓时,究竟有哪些行政机关在场,具体实施了怎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程序如何,易宣三的骸骨究竟在何处、墓葬品是否随之迁移等事实仍不清晰,直至庭审结束,完整的真相仍未浮出水面。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可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政清民和,用不好也会刺伤行政机关自己、伤害人民利益和情感、激化矛盾,损害行政机关形象,也望今后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能做到的严格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代理人黄律师指出,易姓族人出现该事发生后是理性的,一直在寻找法律的帮助,多次向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黄坡镇政府虽然作出了《行政整改通知书》,但实际其作为乡镇政府,未经有权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是无权做出此文件的,这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催告。而实际有权民政部门,其作为殡葬改革主管部门,没有作出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也没有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无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无限期拆除决定、亦未有依法履行了催告、公告程序的,且强制执行拆除的过程中,没有制作强制执行笔录,无法客观反映其在强制执行的整个过程,被告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完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被告称原告的新建坟墓便为非法利益,开庭当日,两代理律师称从广州乘坐高铁前往湛江,从茂名站到湛江西站到沿途,观察到有大量的新建坟墓,颜色从崭新的白到经过风吹雨打后的陈旧,可见土葬、修建坟墓在当地并不在少数,也非一时兴起,在当地也不完全禁止,其次易姓村民所选之地为荒山野岭,既非农田也非林地,且有已有多处旧坟墓,实际更像农村公益性的墓地,葬于此处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物有报本之心,人有思祖之情,按照民间的观念,自己的祖先和天、地一样是应该认真顶礼膜拜的,因为列祖列宗的"在天之灵",时时刻刻的在关心和注视着后代的子孙们,尘世的后代要通过祭祀悼念来祈求和报答他们的庇护和保佑,被告不遵从法律和情理,不讲究方式和方法,违背乡规民约善良风俗,如此肆意妄为的强制毁人祖坟,坏人风水的恶劣行为,若其不是行政机关,是可构成民事侵权,涉嫌刑事犯罪的,故本案若不判决赔偿易姓村民的损失,公开赔礼道歉,仅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完全无法挽救易姓族人的损失和抚平心中的伤痛。
新时代的政府,应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有法可依,则有法必依,相信法院会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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