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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法院--判寻衅滋事罪为何不能服人

去360搜 BaiDu搜 2017-04-06 12:56

 

阅读提示:个别政法人员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制造冤假错案,为了纠正,浪费了相关部门的大量人力和物力;行使国家赔偿让国家财政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蛀虫们’‘故意犯错’,最后让国家财政买单,此现象当绝迹才好!

法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习近平提出的“法制中国”的最后一道防火墙。种种‘冤假错案’,不仅仅严重会损害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也是造成‘越级’上访、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主要原因之一,更严重影响国家建设文明法治的进程!

因为不服宝丰县法院的判决,‘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周红彬及其律师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希望再审法官能够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秉公审理,即使不做‘包公’,也不枉头顶上那颗神圣的国徽,判决结果能经得起检验,能让被告‘服气’,少让群众心存疑问,不再问那么多的‘为什么’,希望‘李连根’说给公安局长和检察长500万只是吹牛皮,更希望宝丰县的领导能把政法系统内部个别害群之马、‘苍蝇、蚊子’揪出来!还百姓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生活氛围。

记者接到宝丰县‘群众’反映,说不久前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经过数月审理,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周红彬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结果一出,熟悉此案的群众纷纷为‘被告’鸣不平,被告以及其代理律师气愤难平,更加质疑此案件审理的背后肯定有‘不正常’现象,相信李连根的‘狂言’不虚!

记者对‘群众’提供的反映材料仔细阅读,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的证据、法院的判决依据等确有商榷的余地。‘被告’律师辩护词(详见后附2)中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罪’诉讼提出的异议,以及对该罪形成几个要件和‘被告’应属正当防卫的法理和事实,审理此案的法官或不予理睬,或不予调查取证,依然采信不能服人的‘证据和证词’,确实令人匪夷所思!群众怀疑背后有‘隐情’就在所难免!基于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实属正常。

2016年12月21日下午,记者赶往平顶山宝丰县,希望能和宝丰县公安局和县法院的相关领导见面了解此案相关情况。在路上时,记者和公安局的韩局长联系,就公安局刑警队队长李连根在办理周亚宾和周红彬案子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正常情况,一是是否之情,二是希望见面沟通。可能正在办理其他重要事情,电话里韩局长,没能听完记者的表诉,就说“发个短信吧”。因为投诉李连根的材料内容很长(三大项数百字),记者就发短信,希望加韩局长的微信号,传着方便,但连发两次,韩局长都没顾上回。由于天气和路况等原因,到了宝丰县城已经过了下班时间,记者没再打扰韩局长。次日上午,记者再次电话联系韩局长,韩局长告诉记者,他在市里(平顶山市)开会,让记者直接去局里,他已经告诉马副局长了。

在马副局长办公室,马副局长态度很诚恳,话语也很和蔼,记者通过加马副局长的微信,把投诉内容传了过去。“欢迎媒体的监督,你们媒体的监督对我们工作的促进。”“李连根现在不是刑警队队长了,在派出所当所长。”“如果确实存在违规、违法事实,肯定会受到查处,轻者处分,重者入刑。”“周亚宾周红彬兄弟俩的事好多人都知道,尽管这工作不归我分管(马副局长分管交警队),我知道周家到处投诉,省厅(指河南省公安厅)还来调查过。”“李连根的吹嘘话(指:我办的案子都是铁案,习近平都翻不了,在宝丰县,我说谁有罪,他没罪也得有罪,抓你进监狱都是分分钟的事,谁不服可以找我过招,看谁笑到最后),如果属实这肯定不合适。”“省厅的调查是不是结束了,我们就不清楚了,不过现在案子的侦查可能交到石龙区那边了。”“按说检举投诉属于纪检——我们局的纪检书记姓白,我不清楚白书记今天是不是在局里。”随即拨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过了两分钟,回了短信,“白书记在开会——电话号码你记一下,回头你跟他联系。”“你们放心,韩局回来了我肯定跟他汇报。”

随后,记者和宝丰县法院分管审理周红彬案子的领导付副院长联系,连续拨打两次,都没有接听,第三次,付副院长才回个短信‘正在开会’。于是就直接到付副院长办公室等他,在其办公室,记者看到在其门侧的桌子中间放着‘泰山石敢当’,在办公桌侧面放一个贴着‘富水长流’字样的‘风景石’,感觉付副院长‘挺讲究的’。

等了近一小时,付副院长才回到办公室。记者针对周红彬案子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何不采信、甚至不理会周红彬辩护人对‘寻衅滋事罪’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时,付副院长颇有‘发言人辞令’色彩,“欢迎你们媒体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使我们尽可能少出现工作失误,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对周红彬的案子审理有具体人员负责,即使对杨晓娜审判长有质疑,但不能就肯定有问题,你能说合议庭的法官同志都有问题!”“现在不像过去,案件审理实行终身追究制,谁都不敢枉法。”“市中院发回重审并不能说明定罪错误,可能就是某些小环节有问题。”“这个案子的被告涉及好几个人,我们院继续负责对周红彬的审理,其他几个人由中院指定石龙区法院审理。”“现在还没有就重审的人员作出安排,估计下周才定下来。”“我没见辩护词,你也不用传给我,我也不用看,等定下审判人员后给他们。”“重审时,你们当然可以参加旁听。”“你们不知道我们院每天都要开庭数起案子,十几起很正常,同志们都很辛苦!”“我会和井院长汇报,其实我们审理案子一直很谨慎。”

离开县法院,记者随即给井院长打电话,没接就发了和给付副院长内容一样的短信内容‘你好井院长,关于周红彬一案,群众向我们媒体反映一审审判长杨晓娜审理不公,辩护人提出的多项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理睬实难服人,希望法院秉公审理…你们是体现“法制中国”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任重道远!反映资料很长(上午等了付副院长很久才见到他,资料原本通过微信转给他,但他不会用,说等再确定由哪位审理后再转给当事法官),希望你能关注此案的重审!辛苦你们了!’

附1:实名举报警察李连根诬陷迫害周亚宾的犯罪事实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稍有删节)

我叫周亚宾,男,43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身份证号410421197305110051,是中共党员,退伍军人,现在被网上通缉,蒙受巨大冤屈,生命受到平顶山市黑恶势力李军义和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李连根的严重威胁,本想投案伸曲,却怕被他们害死。2015年9月9日被宝丰刑警队长李连根诬陷迫害,现在冒着生命危险,血泪控告。请各级领导为我们查明事实真相,让天理和正义重见天日。

李连根从警以来在当地称王称霸,率领一帮劳改释放人员,横行乡里,为所欲为。主要事实有:放高利贷,敲诈勒索,抢占百姓矿山牟利,打击报复不服从他的群众,包养情妇

李连根经常在朋友面前吹嘘“我办过的案子都是铁案,习近平都翻不了。在宝丰县,我说谁有罪,他没罪也得有罪,抓你进监狱都是分分钟的事,谁不服可以找我过招,看谁笑到最后。”

一,逼迫我出资购豪宅,包养情妇

李连根找我勒索钱财都要求给现金,2008年3月,李连根到我办公室说他看上了平顶山九天庄园的房子,没钱,想让我出资帮他买下来,当时我经济也不宽裕,没有答应。后来,李连根多次找我,逼迫我给他买房,摄于李连根的淫威,只好给他80万元。2013年8月,李连根又以装修该房为由向我索要50万,因经济困难,苦苦恳求后,李连根答应10万元了事,18日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10万元(有转账凭证),他当时就骂我一顿,说以后再出现转账情况,就饶不了我!

后来,他强迫一个叫王亚茹的小姑娘,在宝丰县姜湾租房非法同居,让我给王亚茹买了全套家具家电。

二,李连根利用警察身份,敲诈勒索钱财,放高利贷,采用极低价购买方式霸占老百姓矿山

2013年1月和4月,李连根强行借钱给我,让我付高额利息。分别以车忠霞和刘桂秋的名字,向我索取利息43万2千元(证据附后)。2015年8月,李连根以给情妇买礼物为名,勒索我现金5万元,由会计郭亚萍交给他(郭亚萍可以作证)。

三,李连根利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收取保护费,为犯罪分子开脱罪名,逃避法律制裁

1,2015年3月,李军义因非法集资被刑拘,李连根收取高额贿赂后把李军义放回家。

2,李连根利用妻子王璞在平顶山市公安局技侦科从事监控、监听、手机定位的职务便利,违法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从中谋利。

四,李连根伪造证据,私下与被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见面,协商转让矿山为自己谋利

为帮助李军义逃脱罪名(非法集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同时胁迫我转让矿山经营权,李连根安排无业人员,自己制造轻微伤嫁祸于我和家人,诱导我哥哥周红彬自首,承诺只要我哥哥认可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他五天之内帮我摆平此事。结果周红彬按照他教的话自首后,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同时将我和妻子也列为网上逃犯。而对真正寻衅滋事的李军义带领100多人对我非法拘禁、打砸抢我的办公室,抢走高档茶叶、烟酒及现金共计25万余元的事实,未做任何处理。

我被网上通缉后,李连根2次约我见面,威胁我交出矿山经营权。在我被迫逃亡时,李连根带领李军义和众多无业人员,到我经营的矿山上非法开采,声称矿山已经归他所有,有事了王建军和韩学孟会出面摆平。

我实名举报后,举报材料竟然落在被举报人手里!李连根拿着我的举报材料威胁我的家人:别告,告也没用!在我持续的投诉过程中,高检的批件到平顶山,李连根还威胁我说,“高检的批件算个屁,我给王建军(宝丰县检察院检察长)和韩学孟(宝丰县公安局局长)500万照样摆平,王检、高局不倒,我就没事。”

…我为我说过的每一句话负责,恳请上级领导将混迹于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还宝丰县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也给遭受冤屈、迫害的受害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如果哪天我意外死亡,凶手一定是李连根。

 实名举报人 周亚宾  受害人家属电话:夏会枝15038836609

                                耿则衡18003793033

附2:周红彬的辩护律师辩护词:

作为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周红彬的辩护人,综合案卷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周红彬不构成犯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案件材料存在如下事实不清:

1,没有证据证明李军义与周亚宾(被告周红彬的弟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河南鼎阳置业有限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该公司与周亚宾是否确实存在债务纠纷?说与河南宝浩祥金融服务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有什么证据?(宝浩祥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成立,而李军义声称于2013年3月购买周亚宾的矿山,即使债务成立,又与该年底才注册成立的宝浩祥公司有什么关系?更与后来的宝浩祥公司的‘储户’有什么关系?)

2,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纠纷,案发当天(2015年9月9日),从平顶山市区来到宝丰县的七八十互不相识的人,如何聚到一起?是谁组织策划的?

3,周亚宾办公室的监控设备是现场重要物证,是谁损坏了监控设备?为什么没有追究毁灭证据的刑事责任?警察为什么不调查?

4,周亚宾办公室里的烟酒、茶叶、现金等钱物被哄抢一空,是什么人干的?为什么警察不调查?

5,办案警察李连根(他实际身份是宝丰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为什么故意教唆周红彬投案时说假话?该干警与案件的另一方李军义存在利害关系,为什么不回避?

6,现场谁报的警?他为什么在现场?为什么没有该人的询问笔录?

7,对于周亚宾在办公室被非法拘禁的事实遭遇,辩护人提供证人的调查笔录,办案人员为何一概不管不问?

如果对以上事实调查清楚,那么就是李军义这些人涉嫌寻衅滋事,而不是所谓的‘被告’周红彬!

(二)指控周红彬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卷显示,2015年9月9日上午,七八十个人把周红彬的弟弟周亚宾围堵在公司办公室,声称让周亚宾还他们在李军义处理财的钱。事实上周亚宾从来没有收过他们的非法集资款。但是,这些人却不让周亚宾离开,推搡、辱骂,拘禁一直持续到晚上,而且把办公室里价值二十多万的现金、烟酒、茶叶等财物哄抢一空。周亚宾等人先后多次拨打110报警,杨庄派出所均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120急救车过来救治,也被李军义等人阻拦后无功而返。十几个小时的折磨让周亚宾实在难以承受,精神几近崩溃,无奈之下就偷偷给家人发信息让人来救他。第二天凌晨,周红彬等人趁现场的人不备将周亚宾解救出来。

证据和证人证言都足以证明,这几十人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合法债权人,他们聚集到一起是受人指使,从而进行非法拘禁、哄抢财物、损坏监控设备等等,是他们寻衅滋事,而不是周红彬等人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前两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上述事实和法理可以足够证明‘被告’周红彬有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都没有;同样可以证明‘周红彬一伙’其他人员犯罪的证据也没有;不仅仅事实不清,相反,个别办案人员存在涉嫌徇私枉法、包庇、渎职罪等行为!

二,周红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由此可以看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可以确定如下事实:周亚宾在自己的办公室被他人非法拘禁,不存在无事生非、闹事挑衅、毁坏财物等。两次打110报警,警察不管,打120急救车,又被阻拦后空车返回。从上午熬到夜里,被非法拘禁十几个小时后,在周亚宾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而且无法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时候,才叫哥哥周红彬前来抢救自己。周红彬在收到弟弟呼救信息后才到现场救弟弟出来!                              

所以,(一)上述事实发生在周亚宾的公司,不是公共场所,当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也不存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情形;

(二)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周红彬叫人把自己的弟弟救出来的过程,如果对非法限制周亚宾人身自由的所谓看守人员造成伤害的,完全是为了排除不法侵害,与随意殴打他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至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本案周红彬根本不存在这些行为。反而是对方人员存在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013)18号】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周红彬叫人把自己的弟弟救出来,是在报警警察不管,打120急救车又被阻拦,无奈之下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自救行为。一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二不是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所以,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一项都没有。不知道宝丰县公安局、宝丰县人民法院依照的哪个法律认定周红彬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反,当天闯入周亚宾公司的人,直到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也没有见到他们是合法债权人的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与周亚宾有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有组织的从外地跑到宝丰县,非法拘禁、辱骂、殴打周亚宾,恐吓赶走公司员工,毁坏、哄抢财物,拉扯横幅聚众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完全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别人的烟酒,他们想拿就拿,别人的卧室,他们想睡就睡,饿了到饭店不掏钱就吃,困了到宾馆不掏钱就住。试问,天下有哪部法律允许他们这样!不拿钱就不许周亚宾离开,这是讨债?完全是绑架人质!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不管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者债务,任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法侵害。

三,周红彬及参与救人的所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周亚宾等人多次打110报警,警察竟然不管;打120急救车,又被现场的所谓受害人阻拦后空车返回;如此的无法无天,让人怀疑宝丰县的一些警察到底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还是为不法分子‘站岗护院’‘怂恿鼓励’?有理由怀疑其中个别人就是幕后主使!

在周亚宾被非法拘禁十几个小时以后,在周亚宾人身安全持续受到不法侵害而且无法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时候,应受害人周亚宾请求,无奈之下,周红彬叫人帮忙把自己弟弟救出来,有什么错!?

周红彬解救人质,在行为开始的时间上针对的是正在持续的不法侵害;在行为对象上是现场正在非法拘禁周亚宾的人员;在行为地点上是非法拘禁周亚宾的公司;在行为结束时间上是把人救出后立即撤离;在行为后果上仅仅导致几个人轻微伤,起到了制止了不法侵害的作用。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构成,依法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终上所述,周红彬涉案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把周亚宾从被非法拘禁的现场救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即使存在一些过激行为,导致部分侵害人人轻微伤,也是恰当、适度的排除了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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