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违反《广告法》被罚款而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508100元。
2016年3月17日,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唐河县农村信用社在营业部门前的LED屏幕滚动播出:“……某银行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最好的金融纽带……”等广告内容。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银行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违法广告行为,遂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了唐工商处字(2016)第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4月29日向唐河县农村信用社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唐河县农村信用社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工商处字(2016)第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二项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6)第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1月9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向唐河县农村信用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唐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划拨裁定,并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