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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未能秉公执法让百姓受冤

去360搜 BaiDu搜 2020-12-18

   讯: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度为什么屡屡发生无辜百姓含冤的案件?作为执法者为什么不能秉公执法?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走进因执法者未能秉公执法导致百姓无辜含冤的事件。

  在善法天下的社会里,为什么还会发生不公平、不公正、不服众的事情呢?遭遇不公事件的当事人,在衡水市及其下辖各区县拥有十多亿的债权,债务人数量数以百计。

  其中一户债务人,河北省枣强县医药药材公司1997年9月9日由河北省烟草公司枣强县公司担保,借款87.9万元。1998年2月27日,河北省枣强县医药药材公司又以房产及土地设立抵押,借款50万元。抵押的该笔借款被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2001)衡经初字第169号民事案件调解,强制执行后案号为(2002)衡执字第162号。

  始于2002年的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枣强县医药药材公司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年来一直没有任何作为,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债权人只有眼睁睁的看着债务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直到2016年枣强县医药药材公司违法申请破产。

  破产后债权人陆续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多次多种的申请,其中包括债权确认申请书、债权复核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查阅债权申报资料申请书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申请做出书面裁定或决定,但债权人却未得到过任何回复。2020年2月13日,债权人收到枣强县医药药材公司(2016)冀1121民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的分配金额为0。债权人深感诧异,因该案从始至终都未依法进行,破产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执法者怠于履行职责,程序违法且实体存在诸多错误,与破产法规定均不相符,以致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分文都得不到分配。在债权人会议两次投票表决均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执法者居然将显然失去公平、不合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强行予以裁定通过。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破产清算流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在债权人会议被架空的情况下,其法定职能如何体现?是否存在“一言堂”?在本次案件中,执法者未书面任命债权人会议主席。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三次债权人会议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没有任何实际内容,从未依法进行债权的核查,除了财产分配以外未进行任何的表决,从未形成任何决议,仅有的财产分配表决也连续被债权人否决。

  其次,管理人只手遮天,以权代法的行为是否公平公正?本案中管理人一手遮天,债权人没有任何的权利。当事人对本享有知情权的各项事务几乎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维护权益与取利。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查阅破产文件,但债权人的申请根本没有任何人置理,甚至在债权人会议上被禁止发言,并被威胁取消债权人的表决权。

  第三,执法者审判存在不公和违法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个人利益?2019年4月20日,债权人通过EMS向枣强县法院寄出枣强县医药药材公司破产案确认之诉起诉状,但至今未予以立案。债权人通过EMS向破产案件承办人寄出的各种申请书,至今未得到过任何答复。

  更不同寻常的是,在收到(2016)冀1121民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之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请书,由于律师的笔误,“复议申请书”不小心被写成了“异议申请书”,在请求事项清晰、内容合法明了、其它均无错误的情况下,一字之差就成为了执法者的“最佳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分配裁定不服并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裁定,但枣强县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书不予以审查,并就此结案。

  而由枣强县烟草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另一笔借款,在事实清楚、手续齐全、催收合法且连续的情况下,债权人自2017年起提起了多个诉讼,执法者错误认定枣强县烟草公司、枣强县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公司衡水市公司、衡水市烟草专卖局四者的关系,全部判决债权人败诉。为了查清事实,债权人依法向衡水市烟草专卖局申请信息公开,却被衡水市烟草专卖局故意违法当作信访、投诉、举报,不被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债权人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水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信息公开答复书;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也被人民法院驳回。虽然地方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有的地区却显得非常突出,甚至已完全超出了法律的框架。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决不能让不公平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国家法律也需要全民积极维护监督,共同捍卫法治的公平公正。以上陈述均为事实,希望老百姓在维护自己权益能得到公平正义的回复。(法制与社会http://shyf.fzyshcn.com/fzrd/2606.html)

  原文链接:http://www.bangyuanlaw.com/qdnews/2020/1218/1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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