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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商人实名举报法官判案断章取义,曲解法律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5-24

   来源:贵州女商人实名举报法官判案断章取义,曲解法律

  近日,贵州省黔南自治州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凤鸣在网上实名举报黔南自治州中院法官倪安判案断章取义,歪曲法律。赖凤鸣女士告诉媒体:黔南自治州中院法官倪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重庆国能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利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时通用的“假设条件”进行曲解,断章取义,把一个通用“假设条件”强加到对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的评估上,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导致其公司资产损失上亿元。赖女士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赖凤鸣提供的案情经过:2007年8月,三都兴盛公司(案件原告)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赖凤鸣,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探矿权。2010年12月31取得采矿许可证。

  贵州三荔公司(案件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登记成立,系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的业主方。该高速公路现已建成通车。

  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系三都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由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处理在修建三荔高速公路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贵州三荔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对三荔高速公路实际施工路线作了部分调整。2016年7月,双方对贵州三荔公司建设三荔高速公路(ZK6-ZK7+400段)是否压覆三都兴盛公司所属的旺寨铅锌矿发生争议。

  2017年3月9日,由三都县政府委托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王治安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有关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派有人员参加,形成如下主要会议纪要:1、成立由三都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指挥长任副组长,三合街道、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相互影响调处领导小组,负责对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确保三荔高速公路顺利施工;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对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相关情况进行勘测核实,并出具影响评估报告。在开展评估工作期间,三都兴盛公司须以大局为重,无条件拆除阻工障碍物,保证高速公路正常施工。

  2017年3月14日,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王治安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落实2017年3月9日专题会议,即关于明确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第三方评估机构事宜,有国土资源局及国土资源局联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贵州煤设公司和原、被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听取贵州煤设公司对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的陈述,并征求原、被告公司代表的意见,双方均同意由贵州煤设公司对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作评估报告。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会议确定由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作为甲方,贵州煤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评估合同。

  2017年4月,贵州煤设公司出具《三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意见为:1、矿山现有的南西部1#工业场地及相关巷道不能继续使用,井下探明的资源不能继续开采,公路100米、桥梁200米保护带间接影响范围均不能开采;2、公路建成后的运营期间,从禁采区政策及安全角度考虑,未来1#矿体无法开采;3、按采矿权延续的相关要求,考虑公路压占、矿山剩余储量及服务年限的现状,矿山无法按原有矿界进行采矿权延续登记。注明本报告基准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不能替代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它报告。

  2017年9月7日,三都县政府收到上述评估报告后,向贵州煤设公司出具意见函:1、评估报告结论分别从技术角度、政策方面、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了分析评价,评估报告中论述的相互影响问题确有存在,但引用法律及规章存在瑕疵,导致结论不适,无法依据此评估报告开展下一步相关工作;2、评估报告附件1中附有三都县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而委托书中并未有任何被代理人的签章以及代理权限等,就以此来证明系三都县政府委托评估相互影响出具报告,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另查,就该评估报告经向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查证,无该指挥部所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备案情况。据此,三都县政府不认可此次授权评估行为,与该指挥部所订技术合同所出的评估结论不代表三都县政府的任何立场。

  2017年6月28日,由三都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三荔高速公路建设相关事宜,原、被告双方均派人员参加,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其中第二点,该项目在三合街道尧麓村旺寨境内,三都兴盛公司与被告贵州三荔公司就三都兴盛公司资产(资源)补偿存在分歧,核心是在对三都兴盛公司前期投入评估和补偿的基础上,是否需要对矿山内的资源进行评估和补偿,双方互不信任对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鉴于分歧,经讨论,会议明确:1、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本着互谅互惠的原则,在一周之内组织双方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双方签字认可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双方认可的条件,寻找或公开招标,落实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产(资源)评估;双方的诉求必须依法、依规、依据,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和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不认可口头表达方式。2、双方不得干涉和阻挠第三方的评估工作。3、评估费用由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负责解决。4、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在一周之内组织相关部门到周边类似案例点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加速工作进度。

  2017年11月28日,三都县政府召开会议,原、被告双方派有人员参加,专题研究贵州三荔公司与三都兴盛公司旺寨铅锌矿有关纠纷协调事宜,会议强调,利益涉及双方要坚持走一条“互相影响评估一补偿评估-补偿赔付”的协调道路,才可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经利益双方充分讨论,一致认为需要继续对贵州煤设公司作出的《相互影响报告(送审稿)》作最后评审,并以此为基础再作补偿评估,会议决定:1、关于评审单位确定。由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牵头组织贵州三荔公司、三都兴盛公司,根据双方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0月27日签字认可的《三荔高速公路与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评审机构比选方案》,在2017年12月1日18点前,经双选最终确定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评审单位。为避免上述方案中有资质单位不愿意接受评审工作,或比选分歧过大导致此项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由双方于比选前出具书面委托书(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出现上述情况时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可指定具有资质的评审单位继续推动工作开展。2、关于报告评审工作。由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根据程序,在明确评审单位并签订评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督促评审单位按程序完成《相互影响报告(送审稿)》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由评审单位根据双方的意见在省专家库内随机抽选,但2017年4月份对报告作出预评审的3名专家不得列入此次评审专家组。

  2017年12月1日,贵州三荔公司出具两份委托书,第一份载明根据三都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如2017年12月1日18时前最终按比选方案无法确定评审单位或评审单位不愿意评审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我公司全权委托三都县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指定具有资质的评审单位继续推动此项工作。第二份载明本公司提请县政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本次评审机构的选择工作,并综合考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争议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如对评审机构的选择及结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同意由县政府在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格及专业能力的评审单位中,直接选择确定最终评审机构。

  2018年1月2日,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与贵州朗洲公司签订《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建设与三都县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送审稿)》评审合同,就《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建设与三都县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

  2018年2月27日,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再次与贵州煤设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再次就建设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ZK6-ZK7+400段)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项目进行技术咨询。2018年3月29日,贵州朗洲公司出具《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ZK6-ZK7+400段)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专家组同意《评估报告》通过评审。

  2018年3月30日,贵州煤设公司出具《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ZK6-ZK7+400段)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最终结论为:1、矿山现有的南西部1#工业场地及相关巷道不能继续使用,井下探明的资源不能继续开采,公路100米、桥梁200米保护带间接影响范围均不能开采;2、公路建成后的运营期间,从禁采区政策及安全角度考虑,未来1#矿体无法开采;3、按采矿权延续的相关要求,考虑公路压占、矿山剩余储量及服务年限的现状,矿山无法按原有矿界进行采矿权延续登记。2018年3月29日,上述《相互影响评估报告》经评审组专家评审通过。

  2018年10月19日,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通知原告和被告,经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选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三荔高速公路建设与三都县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由矿方承担,如双方对资产评估工作有什么要求和意见,请及时用文字形式回复指挥部,原则上要求利益双方对评估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2018年11月16日,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与重庆国能公司签订《矿业权评估合同书》,评估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采矿权价值。2018年11月19日,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与江苏天元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就原告三都兴盛公司现有资产及项目工程进行评估。2018年12月3日,江苏天元公司出具苏天元资评报字(2018)第G2017号《评估报告书》,原告三都兴盛公司所属的现有矿山道路、矿井巷道、桥梁、建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19日的评估价值为6649760元。2018年12月13日,重庆国能公司出具渝国能评价字(2018)第059号《采矿权评估报告》,确定原告三都兴盛公司所属的三合镇旺寨铅锌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10580.95万元。

  根据评估结论以及会议纪要,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三荔高速指通(2018)10号《关于旺寨铅锌矿补偿决定的通知》,明确要求贵州三荔公司应当赔偿、补偿三都兴盛公司112,459,260元经济损失。2019年2月11日,被告对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关于旺寨铅锌矿补偿的通知》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黔南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关于旺寨铅锌矿补偿的通知》。

  2019年5月份,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合法经营的铅锌矿被三荔公司修建高速公路影响而不能再继续经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2459260元以及利息及其他损失共计134726125元。

  2019年10月18日,黔南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三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2459260元以及利息等。

  被告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院,2020年4月28日,贵州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压覆损害赔偿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黔南州中院重审,案件由黔南州中院法官倪安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黔南州中院又委托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1地质大队对三荔高速公路压覆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三荔高速公路ZK6-ZK7+400段不压覆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内备案矿产资源储量;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1#主斜井运输巷(部分)、井底车场、2次下山运输巷(部分)、南翼1#采场运输巷、南翼2#采场运输巷、回风巷1#、探矿巷1#(部分)、探矿巷3#,水仓位于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压覆区内;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1#矿体采掘工程[1#主斜井运输巷、井底车场、2次下山运输巷、南翼1#采场运输巷、南翼2#采场运输巷、北翼采场运输巷、东翼1#采场运输巷(部分)、东翼2#采场运输巷(部分)、东翼3#采场运输巷、回风巷1#、回风巷2#(部分)、回风巷3#、探矿巷1#、探矿巷2#、探矿巷3#、1#工业广场(部分)]在三荔高速公路用地周边禁采区范围内,该矿山的生产对三荔高速的安全运营存在安全隐患,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1#工业场地采掘工程的开发利用与三荔高速公路及使用存在相互影响。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00元。

  倪安法官经审理后认为:2018年3月30日贵州煤设公司出具的《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ZK6-ZK7+400段)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相互影响评估报告》与本院委托的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1地质大队所作的鉴定报告均认定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的部分作业范围“在三荔高速公路用地周边禁采区范围内,该矿山的生产对三荔高速的安全运营存在安全隐患,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1#工业场地采掘工程的开发利用与三荔高速公路及使用存在相互影响”,导致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不能正常生产,继而导致未能顺利办理采矿权延续而被废止。因此,三荔高速的建设与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贵州三荔公司是三荔高速公路的业主方,应对修建三荔高速公路造成三都兴盛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采矿权价值损失赔偿部分,办案法官倪安认为,虽然经重庆国能公司评估并出具渝国能评价字(2018)第059号《采矿权评估报告》,确定原告三都兴盛公司所属的三合镇旺寨铅锌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10,580.95万元。但是该评估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建立在“以设定的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为条件,而该结论设定前提是该矿山投入2,391万元后持续生产所得出,但在评估鉴定时三都兴盛公司仅投入716.54万元,故其采矿权价值仅能按比例计算,即10,580.95万元x(716.54万元÷2,391万元)=3,170.92万元。该价值仅是采矿权的价值,与三都兴盛公司因修建三荔高速公路未能进行生产导致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资产损失6,649,760元不是同一损失,故应分别计算。因此,原告的损失共计3835.90万元。

  原告主张赔偿款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从三荔高速协调指挥部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来看,双方对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而会议纪要中只明确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后及时赔偿,据此来看,双方的赔偿依据是基于第三方的评估结论,需以第三方出具评估结论为前提,同时考虑出具评估结论后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结合两家评估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和2018年12月13日出具评估结论,再考虑合理期限,应认定被告贵州三荔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原告三都兴盛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三都兴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贵州三荔公司赔偿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主张赔偿的损失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三荔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及矿井建设、设施设备合计3835.90万元及利息(以3835.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凤鸣表示不服,认为主审法官倪安是在断章取义,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倾向性判案。理由如下:

  1、重庆市国能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三都县三合镇旺寨铅锌矿作出采矿权价值评估是经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三荔公司共同授权认可的,且重庆市国能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专业合法的矿业权评估资质,作出的结论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及采纳。

  2、本次旺寨铅锌矿采矿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方法采用的是“折现现金流量法”。重庆市国能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人员讲:按照2006年修订的《矿业权评估指南》之规定,“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是“折现现金流量法”中固定的、必须的假设条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估数据的准确性。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规模大小、是否在持续经营或者已经停产,只要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作为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就必须以“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作为共用的假设条件,该假设条件是一个通用的评估模板和计算方式,而不是针对特定的被评估对象设定的特定假设条件。结合到本案来讲,所谓的假设条件只是利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三都兴盛矿业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套用的固定计算模式和格式,而办案法官倪安却把该套用的固定计算模式认定为是评估公司对三都兴盛公司所属的旺寨铅锌矿采矿权价值10580.95万元的特定的“设定前提”,并以此得出“其采矿权价值权”仅能按比例计算,即10580.95万元×(716.54万元÷2391万元)=3170.92万元的结论,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3、退一步讲,即便法官要假设持续经营才能产生一个多亿的矿业权价值,办案法官也应该非常清楚,三都兴盛矿业公司之所以无法“持续生产经营”也是因为贵州三荔高速违法修建高速公路压覆所导致。因此不能取得的采矿权价值仍然在贵州三荔高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之内。

  4、又经采矿权评估专家释明,重庆市国能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矿业权评估价值结果,是已经考虑了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停产的现实情况下得出的结论,法官不用再考虑任何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实条件。

  5、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贵州三荔公司并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旺寨铅锌矿采矿权价值不值一个多亿,法官不应擅自调整采矿权的价值。

  举报者赖凤鸣认为:办案法官倪安将上述在任何选用现金流量法的评估中都共用的、必须的假设条件认定为是特定的,是专门针对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设定的假设条件,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曲解了评估规则中的评估办法,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倾向性裁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法律规定,显然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据悉,赖凤鸣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服,已经于2021年4月30日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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