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航
吉林省榆树市泗河镇吉星村党总支书记王雨江以春季秸秆禁烧、清理卫生劳务用工名义制作虚假票据,抵顶公款吃喝费用核销入账;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傅贤惠利用赴省人社厅汇报工作事宜之机,提出、默许下属用公款给自己的老同事送土特产,被暗访组当场发现……从各地纪委监委近期通报的案件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虚报、截留等手段侵吞、套取公款的现象仍较为突出。(7月2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笔者觉得:公款消费,必须为“公”。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这是老百姓对某些违纪违法的干部的不满之辞。在公款消费上,有的干部假公济私,搞偷梁换柱,弄虚作假等等鬼把戏,其实就是变相的侵吞,套取公款的行为。
公款消费,必须为“公”。这是公款消费的原则之一。另外,公款消费,还得按照相关规定来,比如接待标准是啥等等,都是有规定的。
党的干部,应该在公款消费上坚持原则,起到模范的带头作用。公款,是姓“公”,只能用来做为“公”的事情,在消费上,也要坚持为“公”的要求。
公款私用,不能如何变化“脸谱”,实质上都是违纪违法的。党的干部,对此要深思、反思、时常检点,必须遵章守纪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