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艺丹
近日,广西通报整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进展,自治区共查处酒驾醉驾党员干部、公职人员905人,其中处级干部10人。这为广大党员干部再一次敲响了警钟。(7月2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笔者觉得:党员干部坚决不能酒驾醉驾。
酒驾醉驾,危害大。有多大?大家都知道。
近年来,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处理,甚至因此被刑事处罚的,也比较多。党员干部坚决不能酒驾醉驾,这应该是对党员干部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当然,这也是对全体人民的一个基本要求。只是,党员干部身份特殊,要率先带头遵守,模范遵守。
为何会出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现象。原因有二。一是喝高兴了,忘记了这一规定。二是以为自己是干部,认识很多人,没人敢查他。第一种原因,是忘记。第二种原因,有一种特权思想在里面。
但是,交通法律法规,不是为领导干部特殊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因此,党员干部还得遵守,而且因为身份特殊,还得模范遵守。否则,犯了事儿,那就必定要遭到处罚,不仅是用交通法规,也要用党的纪律来处罚。如果犯罪的话,那就用法律来惩处,有的有公职的干部,甚至还会被面临开除公职的危险。
党员干部坚决不能酒驾醉驾,党员干部对此必须加深印象,不可“忘记”,更不可“自大”。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作为党员干部,更应牢记党纪严于国法,要时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树牢规则意识。少数党员干部酒后心存侥幸、知法犯法,说到底是缺乏敬畏之心,视国法如无物,视他人生命如无物,害己害人,影响恶劣。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上就难以做到守纪守法。在被查处时,还有个别党员干部企图找人托关系说情,可谓不思悔改、错上加错,而甘于为之打招呼的包庇者,将人情凌驾于纪法之上,也必将一并受到惩处。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警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可能带来的“破窗效应”,严防此类问题带坏政风民风。对此类问题“零容忍”,切实亮出露头就打、持续震慑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