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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新乡中院审判员程某某枉法裁判,谁来管?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8-27

   近期,关于新乡中院审判员程俊林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枉法裁判的严正控告在网上持续曝光,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有部分网民纷纷表示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岂容程俊林之流有藏身之地。

  据悉,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东大阳堤村与河南兆扬筛分技术有限公司的的租赁协议纠纷中,对于本来事实清楚的租赁协议纠纷,程俊林故意违背案件事实,目无法纪,故意违背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序良俗,充当河南兆扬筛分技术有限公司邪恶阴谋的支持者和保护者的角色,恶意枉法裁判,不但导致东大阳堤村的集体利益遭受到1983366.00元的重大损失,而且致使河南宏丰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遭受到256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损失以及所有3000平方米厂房、600平方米办公楼的损失,其法律效果恶劣,社会效果恶劣。

  原本租赁协议于2021年2月21日已被控告人通知解除,但程俊林无视协议已被控告人通知解除的基本事实,在河南兆扬公司在租赁协议解除一周后,起诉其合同无效,其行为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判案宗旨。再则程俊林无视审判程序,有意违法在本租赁案件中,审理租赁物来源,却缺少原土地使用人及厂房、办公楼、固定设施所有人河南宏丰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参与诉讼,造成认定事实有重大缺失。以及程俊林几次拒绝东大阳堤村律师关于调查令的申请,无视东大阳堤153名村民代表及村民联名签字的关于要求调查本案关键事实的调查令请愿书,一味迎合河南兆扬恶意诉讼的诉讼阴谋,支持恶意诉讼,属枉法故意。

  与此同时,程俊林一意孤行,不顾新乡县自然资源局在情况说明中提醒的相关内容,如不顾及2014年新乡县人民政府为其补办用地手续和有关地上厂房、办公楼等固定建筑物属企业自建,以及附着物(厂房、办公楼等)为企业自建目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事实。枉法将其故意认定为:“案涉宗地及附着物于2014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批准已被地方政府征收”。同时还专门在判决书中写上东大阳堤村“构成欺诈”的认定。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刻意曲解法律规定。

  程俊林为了配合河南兆扬公司既不用支付租金,又达到长期霸占租赁物不用返回之目的,竟公然在判决租赁协议无效的同时,只判决东大阳堤村返还租赁押金,而对于租赁物厂房、办公楼及固定设施没有判决返回。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东大阳堤村委会的集体利益。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程俊林在本案中自始至终都是独人庭审。对于和租赁协议纠纷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的深入审理必将涉及土地征收中未征收地面建筑物是否合法的问题。河南宏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缴纳的256万元出让金预收款和从2015年土地征收后一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同意,河南宏丰用土地附着物担保借款属于不合法行为,河南宏丰以物抵债存在无效等众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程俊林采取的是不审理和不调查的态度,对控告人提出的调查令置之不理,并在两次开庭中没有其他任何法官参与庭审,一人独大,违背二审办案程序。

  在河南兆扬自租赁协议签订至2021年2月21日因不交租金被解除租赁三年多的时间里,依约使用了租赁物并达到了租赁目的情况除了河南宏丰报案称河南兆扬法定代表人陈晨偷盗其设备和钢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和河南宏丰控告陈晨横行霸道,不让其生产,被撵出工厂外,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该租赁提出异议。而程俊林一手操控审判得出的二审判决,不仅使河南兆扬公司租赁厂地和厂房、办公楼使用过的两年多时间不支付一分钱租金,还长期霸占租赁物厂房、办公楼,不归还,白白侵占控告人的财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形成恶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纵观程俊林在本案中系列无法理解和不可理喻的行为,东大阳堤村村民代表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控告程俊林枉法裁判,且已枉法到胆大包天,不计任何法律后果。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程俊林违法枉法行为,还法理一个公道和尊严,势必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必然选择。

  原文链接:http://www.zszx110.net/fazhi/1606.html

  原来源:法治与社会

  原标题:网曝新乡中院审判员程某某枉法裁判,谁来管?

  原链结:http://www.fzshcm.com/society/G2014308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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