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李志远于2021年2月5日因内蒙古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某明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向锡林浩特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锡林浩特市法院在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以犯罪证据不足,2021年12月31日判决不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锡林浩特市法院民事法官赵某某采信内蒙古祥云房地公司2012年原股东金某与赵某签署的股东决议证据。
但是该决议证据是复印件(因原告自诉人向法院法官提出申请司法鉴定该决议证据,锡林浩特市法院法官同意此案停止了审理,在没有鉴定结果,没有恢复审理,民事法官赵xx采信了没有鉴定结果伪造的复印件。在未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形成相应的证据链。
既然该决议证明中禾恒瑞北京公司、石家庄千祥贸易公司、内蒙古祥云房地产开发公司三个独立法人企业之间可以统一调配、使用资金,需要另外二个公司也要有相应股东决议并予以出示举证,事实并没有。该决议证据没有原件,另外二个公司也没有原件吗?该股东决议不仅是孤证及复印件,更重要的是违法《公司法》规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能作为审理判决依据,该股东决议也未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及确定。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2018年7月30日询问笔录,师x明陈述没有召开股东会。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关于师x明涉嫌职务侵占案销案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中,石家庄千祥贸易公司借款1750万元,有召开股东会决议,与师x明2018年7月30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询问笔录,相互矛盾。而锡林浩特市检察院也是依据公安局《关于对师向明涉嫌职务侵占案情况说明》通知撤案,撤案给出的理由是二年内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未查明是否犯罪或无罪。
李志远不得已才走上了刑事自诉。锡林浩特市公安局2020年3月18日委托该《审计报告》明确说明记载,由于内蒙古祥云房地产开发公司记帐凭证不全,银行流水不全,制约了审计工作,使审计工作受到局限。如此司法审计报告合法吗?虽然存有造假袒护之嫌,但仍然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事实。
但法院仅采信虚假的部分,故意避开本案《审计报告》真实犯罪的事实不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开始是由刑事审判庭审判法官承办,但是在刑事自诉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并更改指派民庭赵某某法官承办刑事案,这其中是什么道理就不得而知,程序是否有违规之处?民事法官赵某某未按原告自诉人提出的多项申请,未按申请调查,审查,质证而做出了判决。
2015年11月14日转账借款给石家庄千祥贸易公司账户1750万,到2016年3月18日转回内蒙古祥云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第一笔100万元已经构成对1750万元的资金挪用,早已超过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了17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持续时间长达四年,情节特别严重。李志远还在上诉,他期待此案能够有个公正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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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内蒙古锡林浩特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审刑事案引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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