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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明水县庆鼎水泥厂深陷司法无解之谜

去360搜 BaiDu搜 2021-06-10

   原标题:黑龙江之“黑”——黑龙江省明水县庆鼎水泥厂深陷司法黑潭无解之谜

  我叫祖洪全,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文附身份证+电话)现住明水县中央大街31号楼108室。现在我实名反映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法官邹春光以权谋私、玷污法律,偏袒一方,恶意打压企业的违法事实,并郑重承诺:我对自己反映的事实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情况:

  祖洪全看到仓库内堆积的7年前原材料,欲哭无泪

  一、退股

  我是海伦县人,早期曾在黑龙江省明水县开过建材商店,2011年,明水县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我也在商海摸爬滚打多年,也想干一番事业,想在明水建一个水泥厂;后在朋友魏成全的介绍下,和电业局职工张铁军、杜铁梅夫妇二人认识了,并达成创业共同意向,决定每人出资400万元,筹建水泥厂,也就是当初的明水庆鼎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当时约定我和张铁军各占企业股份33%,魏成全占34%;同时还决定,让张铁军的妻子杜铁梅负责管理厂里的财务及生产管理和后勤工作,我和魏成全负责外围的销售。

  2012年企业建成竣工,2013年开始投产。这期间,我们出资、建厂都很顺利,按约定,我们每个人也都出资400万元。并且在建厂期间, 2012-2014年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紧张,魏成全和其妻拱玉香在外面为企业筹借周转资金六七百万元;2012年至2014年,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张铁军、杜铁梅二人也积极向其所在单位职工筹借21笔合计472万余元,帮助企业度过了难关。

  然而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杜铁梅奸诈的行为与我们企业发展理念格格不入,产生严重分歧。例如我们生产的袋装水泥每袋50公斤,客户反映每袋只有46.5公斤,每袋少了3.5公斤,魏成全告诉杜铁梅不要这样,否则以后生意没办法做,魏成全不说倒好,第二天每袋水泥居然变成45.5公斤,少了4.5公斤,我亲自和客户联系道歉和解释,并补给客户20吨水泥。后来又一次,装车的时候,装了4车水泥,每车20吨,其中3车缺斤少两,有一车多了400公斤,杜铁梅发现后强行让司机卸下这8袋水泥。因此,惹怒了这个客户。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誉。从此,这个客户消失了;还有一次,我们一名员工中午吃了四、五个馒头,她当着四十多人的面子辱骂这个员工是“蠢猪、吃货”,没几天员工就辞职了;还有当时我们约定三个股东签字才能报销财务,结果是她一个签字就报销了,账目也不按规定公布,等等,这些事情虽然很小,但是,这些性质很恶劣,引起大股东魏成全和我强烈不满,争执很大。

  我和魏成全认为,企业的核心是诚信,是舍得,只有懂得舍得企业才会聚集更多的客户,才会发展壮大,而杜铁梅则认为,企业的核心是赚钱,赚钱就要缺斤短两,慢慢积累财富。

  由于诸多矛盾慢慢呈现,加上当时水泥价格下跌,没利润,2013年8月末,正是企业生产与销售高峰期、杜铁梅私自携带企业的10万元现金离开公司。我和魏成全多次找她,邀请她回去,最后,中间人传话:她——杜铁梅不干了。

  当时是企业经营最困难的时候:大客户流失,水泥价格下跌,资金和账本被杜铁梅带走。

  面对上述情况,为了企业的生存和运营,我们同意张铁军撤股。出于友情,撤股协议内容由张铁军、杜铁梅夫妇二人自行拟定。2014年3月26日,我们在张铁军、杜铁梅夫妇起草的退股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他投资了400万元,企业还回600万元!此外还要带2分利息,并约定2014年至2015年末,给付600万元加2分利息!并约定,当时由杜铁梅经手的、在明水电业局筹借的21笔、合计472万余元周转资金,在退还张铁军股权之后,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给付完毕,利息由企业承担。

  当时,企业虽然艰难,但是,我们可以按照我们理念运营企业,虽苦,但有盼头!

  但,没有想到的是,我们的善良和退让换来的却是噩梦的开始!

  撤股协议签订后,我们如约履行支付责任,2014年给付撤股资金320万元,2015年给付撤股资金355万元,共给张铁军和杜铁梅夫妇675万元。

  给付完撤股资金后,杜铁梅夫妇仍不罢休,2016年,杜、张二人带领他们的父母和家人以电业局职工的21笔借款为由利用手中的权利对企业拉闸断电,僵持5天之后,在中间人说和下,我们支付了这21笔款项中的第一笔40万元后才离开。后期又给付了29.3万元。这几天,企业无法生产,无法按约定给原有客户供应货物,新客户不敢交款,进而导致企业信誉严重受损。期间,我们以杜铁梅干扰企业合法经营为由报警,最后我们考虑到毕竟是朋友,就谅解此事,警察也没有追究杜铁梅的法律责任。

  企业员工的证言材料

  我的善良和退让并未感化杜铁梅,反而让她得寸进尺!

  2017年4月28日,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他们带了5个人来企业闹事,阻止生产经营;5月2日,经中间人说和,杜、张二人分几次从企业拿走135万元,说这些钱都分给电业局职工了,但是,这些钱最终有没有给电业局职工?给了谁?给了多少?我们至今都不知道,还请这些投资人亲自找杜铁梅核算。

  祸不单行,一方面是杜铁梅的无耻纠缠让企业陷入困顿,一方面是企业的困顿让大客户的丢失,资金无法回笼,企业进入冬眠期!

  但,悲惨依然在张铁军、杜铁梅夫妇与法院联手下,逐步扩大。黑龙江之“黑”正式上演!

  二、诉讼

  企业陷入困顿和休克,面对这样的结局,以前的同行向我伸出橄榄枝, 2018年2月6日,当地一家国有水泥厂愿意“以租还债”救活企业。合同约定:5月1日正式进场!

  出于善意以及处理善后,我们将这件事告诉了杜铁梅和张铁军夫妇,目的是告诉他们,以后企业活了,可以偿还电业局21笔借款,当然,也是希望他们不要闹事。

  不说还好,恰恰是我们善意换来更大的问题。 2018年3月30日、4月2日,张、杜夫妇带着五车人和律师,拉着横幅,以“大股东”的名义到这家公司闹事,阻止对方履行租赁协议。

  “你们企业内部太复杂,抓紧处理纠纷,保证企业抹账租赁协议正常履行!”这家企业负责人对我说。

  抹账租赁协议

  无耻归无耻,闹归闹,毕竟没有司法权利的介入,一切都还可控,但是随着明水县法院法官邹春光的介入,让这个企业彻底死亡。

  4月19日,张铁军、杜铁梅夫妇,在没有21笔债权人的授权下,在明水法院起诉我的企业。

  4月24日,明水县法院法官邹春光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下达裁定书,查封了企业全部资产,禁止出租3年。

  裁定当天,杜铁梅、张铁军夫妇拿着裁定书送到承租方企业法务处,说企业不能出租,让他们死了这条心。

  明水法院邹春光的动作真快,我还是通过与我合作的哪家企业知道的。这个时间,恰好卡在“5月1日进厂”之前,让“以租代偿”死亡,让我们的企业自救无望!

  我要郑重说明的是:一、杜铁梅并未有21笔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明水县法院为什么受理,依据是什么?二、明水县法院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基础上为什么这么“急不可耐”下裁定书?三、没有开庭审理就出裁定书,禁止企业出租,这种方式合法吗?四、邹春光为什么这么做?目的是什么?动力是什么?

  7月11日,明水县法院对本案正式开庭;邹春光任审判员!

  开庭当天,在质证环节,杜铁梅对我们提出股权退出、拉闸限电、3月30日、4月2日两次去我们合作的国有企业闹事,我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抹账协议举证均予以确认,并在2018民初832判决书中有记载。

  张铁军对王喜文说:“这个企业生死我说的算,必须让他死了。”同时,杜铁梅也曾对电业局领导李四海说:“让他(明水县法院)再封一年,企业就死掉了,以后就是我的了”

  2019年初,明水县检察院给明水法院下达检察建议书(黑明检民(行)监[2019]23122500001号)检察建议书:内容载明,明水县庆鼎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后,因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短缺,通过当时公司的现金员杜铁梅为经手人,于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分别向崔勇、付伟明等21人拆借资金4,727,268.00元,公司向该21人出具了企业财务借据,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并由股东魏成全、祖洪全签字予以确认。此笔债务应为法人债务。张铁军、杜铁梅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公司以及两位股东未经崔勇、付伟明等20人授权,不具有原告资格;2014年3月26日,原告张铁军、杜铁梅与被告魏成全、祖洪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协议经杜铁梅经手借给公司的流动资金4,727,268.00元公司债务转让魏成全和祖洪全,此条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此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祖洪全、魏成全承担还款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明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并要求在三个月内给予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回复明水县人民检察院。然而明水县人民法院在六个月后即2019年7月10日才进行回复:“因案情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中”。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7日又下发了黑明检民(行)违监[2019]23122500002号检察建议书,检察院通过审查,查明了原因,并要求明水县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及时书面回复明水县检察院,明水县人民法院在第30日才给予回复(请注意上述6个月和第30日的时间点,因水泥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张铁军、杜铁梅扬言托到最后时刻让企业错过生产期无法生产,企业就会死掉,就会归自己所有)。明水县人民法院回复材料显示:1、杜铁梅、张铁军确实没有授权委托书,是提供的欠据诉讼的;2、判决祖洪全、魏成全承担还款责任是原告杜铁梅、张铁军要求这样判的。这样的回复说明,可见杜铁梅、张铁军权力之大,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但可以指使法官办案,还可以指挥法院按照自己意愿作出判定。

  明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邹春光在未查清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案由是否得当的情况下立案受理,由邹春光独任主审法官,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顾及本案被告的事实答辩,非法采纳原告的全部意见,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并下发(2018)黑12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查封企业账户、资产、股权,并禁止企业出租租赁三年,向水泥厂的承租方多次非法下达法律文书,破坏企业租赁,导致企业租赁不成,造成27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抹账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为6年,每年租金450万元)。

  这期间,我多次去找法官邹春光,要求解除出租查封,令人意外的是邹春光答应了!但是仅限于口头, 直到2018年8月16日,邹春光终于下达了一份“允许出租的通知书”,但,这家国企的法务部人员对我说:“通知书没有裁定书的法律效力高,推翻不了裁定书,我们无法租赁!稍微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是分明玩您的”。

  明水县法院向承租方下发的法律文书,这手臂伸的够长

  明水县检察院监管不了明水县法院?!!

  黑龙江司法黑暗,刚刚揭开序幕!

  面对如此,为了本案,为了企业,为了客户,为了家人,我们被迫走上了信访之路。

  三、各部门在邹春光法官的协调下推逶扯皮

  第一次无果而终:2018年9月5日,我到省高院举报邹春光违法裁决致使企业停产的事实,省高院信访办主任带我见了两个“住院律师”,律师查看卷宗说:反映问题属实,这案裁决确实违法,但属于越级上访,不予受理,应该到绥化中院上访。

  当天,我去了绥化政法委,一位领导答应负责协调;然而几天后,政法委找到绥化中院,法院却以没时间为由,拖延下来。

  第二次无果而终:9月10日,在绥化政法委协调无果的前提下,我们找到黑龙江省人大信访。省人大信访办给市人大下文件,要求对本案监督,市人大将其转到县人大。县人大转到法院,又没有了下文。

  第三次无果而终:此后,我又多次去了绥化中级法院反映问题,由于我的百折不挠,态度坚决,绥化中院张院长接待我,并说:这个案子确实由瑕疵,让明水法院自查自纠。但是,在没有明确结果之前,账户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解封!

  对我企业造成如此大的伤害,仅仅说是审判瑕疵!我不知道这个瑕疵到底有多大!也不理解瑕疵的含义了!这样的问题让明水法院自查自纠,能会有什么结果,自己拉的屎,自己吃吗?有问题为什么不能解封?当事人起诉我们,查封是他们让法院威逼我们的手段,将企业置于死地,他们会同意解封吗?这种不伦不类的解释确实有孛于一个法官的水平和责任!

  当然,我依然坚信法律的公平和权威,我也深信企业不会就此死亡,我继续信访。

  第四次无果而终:在我不断信访下,引起了明水县人民政府主管企业的副县长王树国的重视,他要求明水县法院审判员邹春光、县纪委、县政法委等机构在县政府会议室进行协调,当问到主审法官邹春光为什么这么决定的时候,邹春光明确说:这些程序都是原告的主张,都是张铁军、杜铁梅让我这么做的,我就得这么做。

  这是我听到的最雷人和最没有底线的一句话:原告可以逼迫和掌控法官审判!

  如此说来,还要法律干什么?还要法院干什么?如此一来,法院和法官不就称为原告的代言人,傀儡和白手套吗?如此类推,中国所有的法律不就是废纸吗?那还要全国人大干什么?还要民法、刑法、商法干什么?直接根据原告的诉求判决就行了吗!

  当然,这句话也揭示了本案问题的根源!

  在邹春光这种荒唐和荒谬的言论下,这次明水县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节会,还是无果而终!

  第五次无果而终:之后,我再去找市政法委,庞书记认为:张铁军、杜铁梅夫妇组织多人无理取闹,强制给企业拉闸断电,破坏企业生产,虽然不属于黑势力,但是属于恶势力,指定打黑办的王书记处理,并强调这是典型的破坏企业生产行为,必须严打,否则无法保障绥化企业的合法权益。王书记领了任务之后,态度明确,立即照办。但是,明水县法院强烈抵制,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参加会议。僵持一个月后,开会了,又是无果而终。这案子一拖到2020年初。

  2020年年初,绥化市爆发了新冠状病毒疫情,此事就此搁置!

  2020年5月,绥化政法委再次召开会议研究这个案件,绥化中院负责评查。2020年9月评查结果出来,绥化中院称案件有问题,但不影响执行。我要看评查结果,绥化市中院却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出示。2020年10月8日,我再次到绥化政法委,庞书记已经调走了,以后再没人管这个案子,绥化政法委王书记让一林姓警官通知我,让我到省里去告,他也弄不动了!

  第六次无果而终:2021年3月23日,4月8日、4月14日.我分三次向黑龙江省驻绥化市政法整顿督导组邮寄三封举报信,打了多次电话,至今无果。2021年再次上告到省检察院,省检称归纪委,纪委又推到检察院。检察院又推到地方……。

  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

  我自己忘记了多少次了,但是,每次看到企业停产,看到锈迹斑斑的设备,看到荒唐的裁决,我们都莫名的勇气,我必须抗争到底,因为,这不单单是我,还有股东魏成全,还有上百名职工及其家属的期望,还有电业局21笔借款,一旦这次抗争失败,我将无法面对他们和社会,更无法面对我的亲人!

  4月12日,企业设备例行检修后,我再次找到法院请求解封账户,法院执行局要求我答应给杜铁梅头两个月给85万元,以后每月35万元,直到生产期结束!

  我不能答应,一方面,前两个月的85万和每个月的35万怎么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股份吗?张铁军和杜铁梅已经退股,不可能是股份!另一方面,在这个案子没有结束之前,对错尚没分明,我不会再出一分钱;最后,事实在证明,在张铁军和杜铁梅夫妻面前,我的善意和退让都会成为他们围攻我的筹码!

  更为重要的:之前我支付的204.3万元是否支付了电业局职工的费用?

  我的决绝是无奈的!

  无数次的无果而终,让我对明水司法环境绝望,对邹春光的庞大势力感到了无奈和畏惧,我只能借助媒体的力量,2021年 4月24日,我在自媒体发布实名举报视频。

  4月25日,也就是第二天早晨七点,明水县法院宋副院长让我去法院见王院长。王院长说:“别发自媒体了,对法院影响不好,我安排主管信访的刘副院长马上找绥化中院领导,让绥化中院受理该案件并走入程序,你控告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争取翻案……。”

  4月26日,我和企业股东魏成全去绥化中院。绥化中院负责信访的领导赵主任热情接待了我们,并把案件问题输入程序,告知我们尽快处理。

  但,也想不到的是,这事又拖20多天后变了。5月21日绥化中院赵主任给我回复是:又将案件交回明水县法院自行评查处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院领导给我说:这事本来很顺利,突然接到上级电话,就不行了!您到省里吧,我们改变不了!

  这让我想起一件事,4月27日以后,明水县法官邹春光突然消失了十几天,这恰好是绥化中院决定翻案的时间。

  至于说上级是谁,那位中院领导笑而不语,无奈的翻着白眼,最后说:“别问了,有本事您到上面找人吧”!

  祖洪全期望企业大门能与明水法院大门一样为正义而开

  这就是本案的经过,说简单也很简单,就是杜铁梅夫妇在没有任何授权的前提下借助21笔借款的名义起诉我们,仅仅就是这一个案子;说复杂也很复杂,这件案子从明水县法院,到检察院,到纪检委,再到明水县人民政府,接着到绥化市中院、绥化市纪委、绥化市政法委、再到黑龙江省人大,高院等机关,这个有着明确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有关部门也给予明确的认定,但是,就是没有人管,没人问。一个好端端的明水县最大的民营企业就这样死掉了!

  是事实不够清楚吗?是法律不明确吗?是我们不够努力?是我们维权和抗争不够坚决吗?都不是!

  最根本的是黑龙江省司法系统官官相护,互不担责,习惯于“坐着听,躺着拿”,没有人真正为正义而战,没有人敢于对司法腐败说不!

  我想起了明水县法院法官邹春光说的那句话:“原告让我的做的,我必须做”!这句话足以说明,明水法院何来法律?何来法治思想?但,也就是明水法院的邹春光就可以让绥化中院积极调查而终止,就可以让绥化市政法委无可奈何;就可以让明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树国的责问无果而终!

  张铁军、杜铁梅夫妇仅仅是电业局的职工,地位并不高,但是他们左右明水县人民法院法官邹春光,邹春光借助体制内的优势逐级拉拢,将该案置于“黑白颠倒”而又无可奈何的状态!严格的说,张铁军、杜铁梅夫妇左右了黑龙江省的司法系统,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企业已经死了四年,我们没有安葬它,一方面是我想让他有复活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如果真的死了,我想让它成为黑龙江省司法腐败的墓碑!

  以上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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