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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多处违法 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追责?(一)

去360搜 BaiDu搜 2022-04-14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办公司获得收益,创办公司就免不了会因为股权分配问题、债务纠纷问题产生矛盾。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一家公司的几名股东之间就因为公司股权及债务纠纷闹上了法庭,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起简单的股东之间纠纷,为何会引起众多社会人士的关注,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作为执法机关福安法院却不按程序办案,是利益的推动?还是权利的簇拥?知法违法,相关部门又是否应该追责?

  2008年,林荣忠向法院提起高利贷诉讼,其诉讼称林丽云在2000年10月20日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林荣忠借款130000元,并有林丽云签字的一份借条为证据,其向林丽云多次催讨借款,但林丽云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实际上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林丽云出资16.65万元占股33%、许健出资16.65万元占股33%、林荣忠出资8.35万元占股16.7%、苏品柏出资8.35万元占股16.7%组成。

  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范围为五金、交电、化工销售以及摊位出租等罗江农贸市场的经营。由于股东内部矛盾,公司无法继续经营,2008年由占股三分之二的林丽云、许健提出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对于只占三分之一股权的苏品柏、林荣忠对于公司解散和市场的拍卖始终持反对态度,为了设置阻碍而将市场财产的产权证隐匿起来,私刻公司印章,还召集社会人员千方百计的阻碍买家吴锦通进入市场,并编纂了之后的林丽云借款时间,以达到阻止市场清算的目的。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多处违法 究竟是原告虚假诉讼还是福安法院虚假开庭?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林荣忠的起诉后,组成了以陈开廉法官为审判长,林劲松法官、刘陈聪法官为审判员的合议庭处理该案件。

  该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林丽云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而是直接在2009年4月13日作出了【(2008)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丽云一次性返还原告林荣忠1300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林丽云直至该案件到达强制执行阶段才知晓以上情况。

  高利贷纠纷案疑点丛生,原告未出庭,为何支持原告判决?判决书又因何而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但是本案中的民事诉讼状上却并没有原告林荣忠本人的签字;此外,作为本案直接定案依据的证据,即13万元的借条上记载的提交人也并非是林荣忠本人的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书证的情况下,该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是本案中的借条复印件并没有按照规定盖上与原件无误的核对章,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核对的签字记录。

  那么该案件究竟是不是原告林荣忠提起的诉讼呢?审判员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这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该证据又是否和原件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先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先不论福安市锦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盖章的担保书是否具备担保效力,仅从时间上看,福安市锦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的时间是2008年8月21日,而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林丽云名下的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股份的裁定书是2008年8月20日,法院保全裁定书出具的时间竟然早于担保人提供担保书的时间,由此可见,福安市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实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作出的。

  从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显示,该案的庭审笔录并无原告林荣忠的签字,同时,该案庭审笔录记载的开庭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那天恰好是星期日而非工作日,那么此案究竟真实开庭了吗?即便有安排开庭,在原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也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是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交给送达人。送达人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交给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无法直接送达的还可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只有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还有穷尽上述送达方法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案中,原告林荣忠和被告林丽云均为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所谓的原告林荣忠完全知晓被告林丽云的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但原告林荣忠却故意将被告林丽云的家庭住址赛岐镇虹桥街永安西路131号写成赛岐镇虹桥街永安西路13号。本案的审判人员也并未向公安机关核实被告具体户籍地址的情况下,直接向错误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导致被告在未知晓被起诉的情况下,丧失答辩的权利。

  本案合议庭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都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为何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在原告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何可以先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在未查询被告准确的身份户籍地址情况,为何按照原告填写的地址作为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合议庭在原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为何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为何在没有查询及穷尽送达手段,直接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到底是虚假办案?还是执行程序违法?

  本是一起简单的诉讼案件,如今却疑点颇多。原告未出庭,却直接支持原告判决且下判决书;被告通讯地址错误,却未查明真实地址而直接以公告形式送达;强制执行阶段才知晓被起诉,被告被动失去答辩权,颇多疑点何时能得到解答?事件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原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49857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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